王懷隱、陳昭遇等

《太平聖惠方》~ 卷第三十九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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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第三十九 (5)

1. 辨魚鱉蟹毒不可食及諸物不得共食法

凡魚頭有正白。連珠至脊上不可食。

魚無腸膽。不可食。

魚有黑點。不可食。

魚無腮。不可食。

魚頭似有角。不可食。

鯷魚目赤鰭赤。不可食。

魚不可合雞肉食。

魚目赤。不可作膾食。

魚不可合鸕鷀肉食。

鯷魚。不合鹿肉食。

鯽魚。不可合豬肝。及猴肉食。

青魚。不可合小豆藿食。

魚汁。不可合自死六畜肉食。

青魚鮓。不可合胡荽。及生葵麥醬食。

鯉魚鮓。不可合小豆藿食。

蝦。不可合雞肉食。

蝦。無須。及腹下通黑。及煮之白。皆不可食。

鯉魚不可合犬肉食。

鯉魚不可合蘩縷菜食。

鱉目凹。不可食。

鱉頷下有如王字。不可食。

鱉肉不可合雞鴨子食。

鱉肉不可合莧菜食。亦不可合龜煮食。

龜肉不可合瓜及酒。及秋果實食。

蟹目相向。及足斑目赤者。不可食。

病人不可食鯷魚。鮪鯉魚等。

妊身不可食鱉。及鱣魚膾。桂天門冬鯉魚。

2. 辨六畜不可合諸物食法

白犬血腎。不可雜白雞肝。白鵝肝食。

羊肉。不可雜雞肉食。

犬肝。不可雜烏雞兔肉食。

豬肉。不可雜烏梅食。

兔肉。不可雜獺肉。及雞心食。

白馬黑頭者。不可食。

麋肉。不可合蝦蟆。及獺食。

麋脂。不可合梅李實食。

麋肉。不可雜鵠肉食。

羊肝。不可合烏梅白梅及椒食。

牛腸。不可合犬血肉食。

白馬青蹄。不可食。

白豬白蹄青爪斑斑。不可食。

烏雞白頭。不可食。殺人。

鹿白膽。不可食。

食豬食。不可臥稻穰草中。

雄雞肉。不可合生蔥芥食。

鴨肉。不可合蒜及李子食。

鱉肉山雞肉雀肉。不可相雜食。

生肝落地塵不沾。不可食。

曝脯不肯幹。及火炙不動。見水而動者。不可食。

祭肉自動。及酒自耗。並不可飲食。

3. 治飲酒大醉不解諸方

凡飲酒過多。酒毒漬於腸胃。流溢經絡。使血脈充滿。令人煩亂。嘔吐無度。乃至累日不醒。往往有腹背穴穿者。是酒熱毒氣所為。故飲酒須搖其身。以消散也。

白話文:

凡是飲酒過量的人,酒毒會滯留在腸胃中,流竄於經絡之中。導致血脈充盈,令人煩躁不安,嘔吐不止,甚至連續多日無法清醒。經常會出現腹背皮膚穿破的情況。這是因為酒中燥熱的毒氣所造成。因此,飲酒後應當搖晃身體,以達到消散的作用。

治酒醉不醒方。

豉(一合),蔥白(切一合)

上件藥。以水二大盞。煮取一盞。去滓。涓涓飲之。

又方。

上以菘菜子二合。細研。以井華水一大盞調之。分為三(二)服。

解酒毒。或醉昏悶煩滿。要易醒宜服此方。

柑子皮(二兩洗焙乾)

上搗細羅為散。遇酒醉不醒。抄三錢。以水一中盞。煎三五沸。或入少鹽花。如茶旋呷。未效更服。

治飲酒令無酒氣方。

干蔓荊根三七枚。三遍蒸。候乾。搗羅為末。飲酒後。水調一錢服。

飲酒令人不醉方

柏子仁(一兩),大麻子仁(一兩)

上件藥。搗篩為散。以水一大盞。煎至六分。去滓。放溫。都為一服比常時乃進酒三倍。

又方。

葛花(半兩),小豆花(半兩)

上件藥。搗細羅為散。每服三錢。以溫酒調服之。

又方。

欲飲時。先服葛根汁。或枇杷葉汁一盞。即倍能飲酒。

白話文:

想喝酒時,先喝一杯葛根汁或枇杷葉汁,這樣就能多喝一點酒了。

又方。

九月九日收菊花。搗末。臨飲酒時。先以水調下二錢。

又方。

小豆花葉。陰乾。搗羅為末。每服。水調下二錢。

又方。

五月五日。取井中倒生草。陰乾。搗羅為末。酒調二錢服之。

4. 治飲酒中毒諸方

夫酒性有毒。人飲之有不能便消。令人煩毒悶亂是也。

治飲酒中毒方。

上煮黑豆汁溫服。一小盞。三服瘥。

又方。

上酒漬干椹子。每服一小盞。三服即瘥。

治飲酒大醉中毒方。

枳椇子樹枝(三兩銼)

上每服一兩。以水一大盞。煎至五分。去滓。溫服。

又方。

上用乾葛花半兩為末。煎作湯。細呷之。

5. 治惡酒諸方

夫酒者。水穀之精也。其氣剽悍而有大毒。入於腸胃。則脹氣逆上。滿於胸內。醺於肝膽。故令肝浮膽橫。而狂悖變怒。失於常性。故云惡酒也。

白話文:

酒精是一種由穀物中提取的精華。它的特性猛烈且劇毒。當它進入腸胃後,會造成脹氣、氣血逆流,使胸部飽滿,薰染肝膽。因此,飲酒過量會導致肝氣上浮、膽汁橫流,從而引發狂躁、易怒,失去正常理智。因此,我們稱過量飲酒為「惡酒」。

治惡酒。嗔怒不醒方。

上以井中倒生草。燒灰細研。水調二錢服之。勿令知。

又方。

上以床上塵和酒服之。

又方。

上以雞子清二枚。生吞之。

又方。

上搗甘蔗取汁。每服一小盞。

又方。

上搗生葛根取汁。每服一小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