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燾

《外臺秘要》~ 卷第三十一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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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第三十一 (3)

1. 用藥分兩煮湯生熟法則一十六首

千金或曰,古人用藥至少,分兩亦輕,瘥病極多,觀君處方,非不煩重,分兩亦多,而瘥病不及古人者,何也,答曰,古者日月長遠,藥在土中自養經久,氣味真實,百姓少欲,稟氣中和,感病輕微,易為醫療,今時日月短促,藥力輕虛,人多巧詐,感病厚重,難以為醫,故病輕藥味須少,痾重用藥即多,此則醫之一隅,何足怪也。

又古之醫者,自解採取,陰乾曝乾,皆悉如法,用藥必依土地,所以療十得九,今之醫者,但知診脈處方,不知採藥時節,至於出處土地,新陳虛實,一皆不悉,所以療十不能得愈五六者,實由於此,處方者常須加意,重複用藥,藥乃有力,若學古人,徒自誤耳,將來學者須詳熟之。

紫石英白石英硃砂雄黃硫黃等,皆須光明映澈,色理鮮淨者為佳,不然,令人身體乾躁發熱,口乾而死。

凡草木藥,皆須土地堅實,氣味濃烈,不爾,療病不愈。

狼毒枳實橘皮半夏麻黃吳茱萸,皆欲得陳久者良,其餘唯須精新也。

問曰,凡和合湯藥,治諸草石蟲獸,用水升數,消殺之法則云何,答曰,凡草有根莖枝葉,皮骨花實,諸蟲有毛翅皮甲,頭足尾骨之屬,有須燒煉炮炙,生熟有定,一如後法,順方者福,逆之者殃,或須皮去肉,或去皮須肉,或鬚根莖,或須花實,依方煉治,極令淨潔,然後升合秤兩,勿令參差,藥有相生相殺,氣力有強有弱,君臣相理,佐使相持,若不廣通諸經,即不知有好有惡,或醫自以意加減,不依方分,使諸藥草石強弱相欺,入人腹中,不能治病,更加鬥爭,草石相反,使人迷亂,力甚,刀劍,若調和得所,雖未能治病,猶得利安五藏,於病無所增劇,例曰,諸經方用藥,所有熬煉節度,皆腳下注之,今方不然,此篇具條之,更不煩別注也。

凡藥治擇熬炮訖,然後秤之以充用,不得生秤。

凡石藥及玉,皆碎如米豆,以綿裹內湯酒中煮之。

凡鍾乳及諸石,以玉錘著水研之,三日三夜漂練務令極細,乾研則七日七夜。

凡銀屑,以水銀和成泥。

凡礜石,以黃土泥團之,火燒半日乃熟可用,仍不得過之,不煉,生入藥,使入破心肝。

凡朴硝礬石,燒令汁盡,乃入丸散,芒硝朴硝皆絞湯訖,乃納汁中,更上火兩三沸令烊盡,乃服。

凡湯中用丹砂雄黃,細熟研如粉,臨服乃投湯中,攪令調和,服之。

凡湯中用完物,皆擘破,干棗梔子之類是也,用細核物,亦打破,山茱萸五味子蕤核決明子之類是也,細花子物,正爾完用之,旋覆花菊花地膚子葵子之類是也,米麥豆輩亦完用之。

凡橘皮吳茱萸椒等,入湯不㕮咀。

凡諸果子仁,皆去尖皮及兩仁者,湯揉撻去皮,仍切之,用梔子者,去皮,用蒲黃者,湯成下。

凡生麥門冬生薑入湯,皆切,三搗三絞取汁,湯成去滓下之,煮五六沸,依如升數,不可共藥煮,一法薄切用之。

凡麥門冬,皆微潤抽去心。

凡麻黃,去節別煮兩三沸,掠去沫,更益水,如本數,乃納諸藥煮之,不爾,令人煩寸斬之,小草瞿麥,五分斬之,細辛白前,三分斬之,膏中細切用之。

凡牛膝石斛等入湯酒,拍碎用之,石斛入丸散者,先以碪捶極打令碎,乃入臼,不爾搗不熟。

凡用桂厚朴杜仲秦皮木蘭皮輩,皆削去上虛軟甲錯,取里有味者秤之,茯苓豬苓,削去黑皮秤,牡丹天門冬巴戟天遠志野葛等,皆捶破去心,紫菀洗去土,戟干乃秤之,薤白蔥白,除責令盡,莽草石南茵芋澤蘭,剔取葉及嫩莖,去大枝,鬼臼黃連,皆除根毛,石葦辛夷,拭去毛,又去心,蜀椒去目及閉口者,用大棗烏梅皆去核,用鬼箭削取羽皮。

凡茯芍藥,補藥須白者,瀉藥唯赤者。

凡菟絲子,湯淘汰去土乾漉,暖酒漬經一宿,漉出曝微白搗之,不盡者更以酒漬之,三五日乃出曝,微干搗之,須臾悉盡,極易碎。

甘草厚朴枳實石南茵芋藜蘆皂莢之類,皆炙之,而枳實去欀,藜蘆去頭,皂莢去皮子。

凡椒雲實微熬令汗出,即有勢力。

凡湯丸散,用天雄附子烏頭烏喙側子,皆煻灰炮令微拆,削去黑皮乃秤之,唯姜附湯及膏酒中,即生用,亦削去皮乃秤之,直理破作七八片,半夏熱湯浸洗去上滑,一云十洗四破乃秤之,以入湯,若膏酒丸散,皆煻灰炮之用。

巴豆,去心皮膜,熬令紫色,杏仁桃仁葶藶胡麻諸有膏脂藥,皆熬黃,別搗令如膏脂㩢,視之泯泯爾,乃以向成散稍稍下臼中,合研搗令消散,乃復都以輕絹篩之𩞄盡,又納臼中,依法研治數百杵也,湯膏中亦有熬者,雖有生用者並搗破。

凡麥蘗曲末,大豆黃卷澤蘭蕪荑,皆微炒,乾漆熬令煙斷,烏梅入丸散熬之,用熟艾者,先炒細擘,合和諸藥搗之,今細散不可篩者,納散中和之。

凡用諸毛羽齒牙蹄甲龜鱉鮫鯉等甲皮肉骨角筋鹿茸等,皆炙之,蛇蛻皮微炙。

凡用斑蝥諸蟲,皆去足翅,微熬,用桑螵蛸,中破炙之,牡蠣熬令黃色,殭蠶蜂房微熬之。

凡湯中用麝香犀角鹿角羚羊角牛黃,須末如粉,臨服納湯中,攪令調和,服之。

凡丸散用膠,先炙,今通體沸起,燥乃可搗,有不沸處更炙之斷,下湯直爾用之,勿炙,諸湯中用阿膠,皆絞湯畢,納汁中,更上火令烊盡。

凡用蜜,先以火煎掠沫,令色紫黃,即丸經久不壞,掠之多少,隨蜜精粗,遂至大稠,於丸彌佳。

凡丸中用蠟,烊之,投少蜜中攪調以和藥。

凡湯中用飴糠,皆湯成下,諸湯用酒者,皆臨熟下之。

又云,古秤唯有銖兩,而無分名,今則以十黍為一銖,六銖為一分,四分為一兩,十六兩為一斤,此則神農之秤也,吳人以二兩為一兩,隋人以三兩為一兩,今依四分為一兩為定,方家有云等分者,皆是丸散,隨病輕重,所須多少,無定銖兩,兩三種或五種,皆悉分兩同等爾。

凡丸散云若干分兩者,是品諸藥宜多宜少之分兩,非必止於若干之分兩也,假今日服三方寸匕,須瘥止,是三五兩藥爾。

凡散藥有云刀圭者,十分方寸匕之一,准如梧桐子大也,方寸匕者,作匕正方一寸,抄散取不落為度,錢匕者,以大錢上全抄之,若云半錢匕者,則是一錢抄一邊爾,並用五銖錢也,錢五匕者,今五銖錢邊五字者以抄之,亦令不落為度,一撮者四刀圭也,十撮為一勺,十勺為一合,以藥升分之者,謂藥有虛實,輕重不得用斤兩,即以昇平之,藥升方作上徑一寸,下徑六分,深八分,納散勿按抑之,正爾微動,令平調耳,今人分藥,不復用此。

凡丸藥,有云如細麻者,即胡麻也,不必扁,但令較略大小相稱爾,如黍粟亦然,以十六黍為一大豆也,如大麻子者,即今大麻子准三細麻也,如胡豆者,今之青斑豆也,以二大麻子准之,如小豆者,今赤小豆也,粒有大小,以三大麻子准之,如大豆者,以小豆准之,如梧桐子者,以二大豆准之,一方寸匕散,蜜和得如梧桐子十丸為度,如彈丸及雞子黃者,以十梧子准之。

凡方云巴豆若干枚者,當先去心皮畢,乃秤之,以一分准十六枚,附子烏頭若干枚者,去皮畢,以半兩准一枚,枳實若干枚者,去核畢,以一分准二枚,橘皮一分准三枚,棗有大小,以三枚准一兩,乾薑一累者,以半兩為正,本草云以一兩為正。

凡方云半夏一升者,洗畢秤五兩為正,椒一升三兩為正,吳茱萸一升五兩為正,菟絲子一升九兩為正,菴䕡子一升四兩為正,蛇床子一升三兩半為正,地膚子一升四兩為正,此其不同也,云某子一升者,其子各有大小,虛實輕重,不可通以秤准,皆取平升為正。

凡方云桂一尺者,削去皮,重半兩為正,甘草一尺者,重二兩為正,云某草一束者,重三兩為正,云一把者,重二兩為正。

凡方云蜜一斤者,有七合,豬膏一斤者一升二合。

凡湯酒膏藥,舊方皆云㕮咀者,謂秤畢,搗之如大豆,又使吹去細末,此於事殊不允當,藥有易碎難碎,多末少末,秤兩則不復均平,今皆細切之,較略令如㕮咀者,乃得無末而片粒調和也,凡云末之者,謂搗篩如法也。

凡丸散,先細切,曝燥乃搗之,有各搗者,有合搗者,並隨方所言,其濕潤藥如天門冬乾地黃輩,皆先切,曝乾獨搗令偏碎,更出細擘曝乾,若值陰雨,可微火烘之,小停冷乃搗之。

凡濕藥,燥皆大耗,當先增分兩,須得屑乃秤之為正,其湯酒不須如此。

凡篩丸藥,用重密絹令細,於蜜丸易熟,若篩散,草藥用輕疏絹,於酒中服即不泥,其石藥亦用細絹篩,令如丸藥者,凡篩丸散藥畢,皆更合於臼中,以杵搗之數百過,視其色理和同為佳。

凡煮湯,用微火令小沸,其水數依方多少,大略二十兩藥用水一斗,煮取四升,以此為率,皆絞去滓,而後酌量也,然則利湯欲生,少水而多取汁者,為病須快利,所以少水而多取汁,補湯欲熟,多水而少取汁者,為病須補益,是以多水而少取汁,好詳視之,不得令水數多少,湯熟,可用新布兩人以尺木絞去滓,澄去垽濁,分再服三服者,第二第三服以紙覆令密,勿令泄氣欲服以銅器於熱湯上暖之,若於鐺中,勿令器中有水氣,方云再服三服者,要令力勢相及,並視人之暴羸,病之輕重,以為進退增減之,不必悉依方說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