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彥純

《玉機微義》~ 卷五十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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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五十 (2)

1. 論五臟相勝虛實之邪

錢氏曰:五臟相勝輕重,肝臟病見秋木旺,肝強勝肺也,宜補肺瀉肝,輕者肝病退,重者唇白而死。

肺病見春金旺,肺勝肝,當瀉肺,輕者肺病退,重者目淡青必發驚,更有赤者當搐,為肝怯,當目淡青色也。

心病見冬火旺,心強勝腎,當補腎治心,輕者病退,重者下竄不語,腎怯虛也。

腎病見夏水勝火,腎勝心也,當治腎,輕者病退,重者悸動,當搐也。

脾病見四旁,皆仿此治之,順者易治,逆者難治,脾怯當面目赤黃,五臟相反,隨證治之。

又曰:如肺病又見肝證,咬牙多呵欠者,易治,肝虛不能勝肺故也。若目直大叫哭,項急煩悶者,難治,蓋肺病久則虛冷,肝強實而反勝肺也。視病之新久虛實,虛則補母,實則瀉子。

潔古曰:肝勝肺則肝病身熱發搐,又見肺虛喘而氣短,病見於申酉戌時,是肝真強也。內經曰:受所制而不能制,謂之真強。法當補脾肺而後瀉肝,導赤散瀉黃散。肺勝肝則肺病喘嗽氣盛,見於寅卯辰時,木之位,又以見肝怯少力,正為鬼賊所克,法當補肝瀉肺。若肺病嗽久虛羸無實,不得瀉肺,只宜用地黃丸補之,不可服瀉白散,何謂也?經云:虛則補,實則瀉之。

按此謂五臟相勝病機,不離五行生剋制化之理者,蓋小兒初在襁褓,未有七情六慾,只是形體脆弱,血氣未定,腑臟精神未完,所以有臟氣虛實勝乘之病。但世俗不審此理,往往遇是,率指為外感內傷,而用藥致枉死者多矣,悲夫!矧錢論脫略,幸而潔古補之,今特參附,誠所謂無窮之惠也。

潔古曰:五臟子母虛實鬼賊微正,若不達旨意,不易得而入焉。

在前者為實邪。

子能令母實,拒鬼賊不敢傷於母,其子又引母所克者妻相助,故曰實邪也。

在後者為虛邪。

母引子之鬼賊至,由此母能使子虛也。內經曰:子能令母實,每能令子虛,此之謂也。

妻來乘夫為微邪。

未來乘妻為賊邪。

法當瀉鬼,補本臟。

本臟自病為正邪。

法當虛則補之,實則瀉之。內經曰:滋苗者必固其根,伐下者必枯其上,逆其根則伐其本,伐其本則敗其真矣。按此以五行生剋之道論也。義見難經五十難及後五臟治要論,宜參考之。

心主熱,自病或大熱,瀉心湯主之。

實則煩熱,黃連瀉心湯主之。

虛則驚悸,生犀散主之。

肺乘心微邪。

喘而壯熱,瀉白散。

肝乘心虛邪。

風熱煎大羌湯下大青丸

脾乘心實邪。</p

2. 論外感風寒

錢氏曰:傷風貪睡,口中氣熱,呵欠頓悶,當發散,與大青膏解。不散,有下證,當下大黃丸。大飲水不止,善食者,可微下,余不可下也。

傷風手足冷,脾臟怯也。當先和脾,後發散。和解傷風,自利脾虛怯也。

傷風腹脹,脾虛也。補脾必不喘,後發散,仍補脾,去脹蹋氣丸。

傷風兼臟:兼心則驚悸,兼肺則悶亂,喘息,哽氣,長出氣嗽,兼腎則畏明,各隨補母臟虛見故也。

肝外感風,呵欠頓悶,口中氣熱,當發散。若能食,飲水不止,當微下之餘,不可下。

謹按:傷風,亦有六經,不止。詳見傷風門。

潔古曰:小兒外傷於風,秋冬用溫熱藥,春夏用涼寒藥。若大熱,飲水能食,不大便,用大黃丸,作散子服之。如身表無大熱,而小便不利,是為有濕熱結膀胱,仍用勝濕藥,白朮茯苓之類,利小便,則其熱自退。如清便自調,慎不可妄下,恐外熱逐於內,而變結胸,危證多矣。

又曰:傷寒,依四時陰陽,升降,順剛柔而施治。氣升則順發之,氣收則下之。有汗發熱,惡風,脈浮緩者,風傷衛,桂枝湯。無汗發熱,惡寒,不當風而自增寒,脈浮緊者,寒傷榮,麻黃湯。有汗發熱,惡風,脈浮緊,無汗惡寒,脈浮緩,謂之榮衛俱傷,青龍湯桂枝麻黃各半湯

無汗發熱,不惡風寒,脈沉洪者,可下之。更詳認其厥與不厥,量寒熱淺深而治之。有汗四肢厥,脈沉微者,名陰厥,四逆湯。無汗四肢厥,脈沉滑者,名陽厥,大承氣湯加膩粉。如四肢不厥,身熱,內外皆陽,不動涼藥,三五服下之。

3. 論諸熱證病本不同

全嬰方論曰:夫潮熱者,發歇有時,或血氣盛實,臟腑生熱,或傷寒時疫,觸受邪氣,陰陽相勝也;驚熱,顛叫恍惚,夜熱,夕發旦止;餘熱者,寒邪未盡,或傳經之遺熱也;食熱者,肚背先熱;疳熱者,骨蒸盜汗,壯熱一向不止,錢氏云:不已甚則發驚癇也;煩熱,心躁不安,喘粗,甚則發癇也;積熱,頰赤,口瘡,下盛則腰腿癰腫,表裡實則身熱便澀,虛則汗下後仍熱也;風熱,汗出身熱,呵欠,面赤;虛熱,困倦少力,其有久嗽,久瀉,久痢,久血,久瘧,以致諸疾之後成者,皆虛熱也;客熱,來去不定,為陽邪干於心也,心受邪則熱形於額,故先起頭面,身熱多驚,由真氣虛而邪氣勝也;癖熱,涎嗽飲水,由乳食不消,伏結於中,致成癖塊也,或痰嗽而驚,或嘔逆不定,日中嗞煎,夜則啼叫,乍熱乍涼,如潮熱也;寒熱者,如瘧狀,陰陽相勝也,先寒而後熱,陽不足,先熱而後寒,陰不足,寒多而熱,少陰勝陽也,熱多而寒,少陽勝陰也,寒熱相半,陰陽交攻也;血熱者,每日己午間發熱,過夜則涼;疹熱,耳鼻尖冷。

錢氏曰:胎熱者,生下有血氣時,叫哭,身熱如淡茶色,目赤,大便赤黃,糞稠,急食乳浴法主之。

按以上辯諸證,可謂詳悉,但血熱證,東垣謂:夜則發熱,晝則明瞭,此血熱也,蓋晝陽夜陰也,食熱者,手心熱,噯氣,吐乳,嘔吐者,多宜隨證推格,兼玩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