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念祖

《長沙方歌括》~ 卷六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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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六 (7)

1. 附錄六首

(俱徐靈胎著。靈胎名大椿。江蘇吳江人也。)

方藥離合論

方之與藥。似合而實離也。得天地之氣。成一物之性。各有功能。可以變易血氣。以除疾病。此藥之力也。然草木之性。與人殊體。入人腸胃。何以能如人之所欲以致其效。聖人為之制方以調劑之。或用以專攻。或用以兼治。或相輔者。或相反者。或相用者。或相制者。故方之既成。

能使藥各全其性。亦能使藥各失其性。操縱之法。有大權焉。此方之妙也。若夫按病用藥。藥雖切中。而立方無法。謂之有藥無方。或守一方以治病。方雖良善。而其藥有一二味與病不相關者。謂之有方無藥。譬之作書之法。用筆已工而配合顛倒。與夫字形俱備而點畫不成者。

皆不得謂之能書。故善醫者。分觀之而無藥弗切於病情。合觀之而無方不本於古法。然後用而弗效。則病之故也。非醫之罪也。而不然者。即偶或取效。隱害必多。則亦同於殺人而已矣。至於方之大小奇偶之法。則內經詳言之。茲不復贅云。

古方加減論

古人制方之義。微妙精詳。不可思議。蓋其審察病情。辨別經絡。參考藥性。斟酌輕重。其於所治之病不爽毫髮。故不必有奇品異術。而沉痼艱險之疾。投之輒有神效。此漢以前之方也。但生民之疾病不可勝窮。若必每病制一方。是曷有盡期乎。故古人即有加減之法。其病大端相同。

而所現之症或不同。則不必更立一方。即於是方之內。因其現症之異。而為之加減。如傷寒論中治太陽病用桂枝。若見項背強者。則用桂枝加葛根湯。喘者。則用桂枝厚朴杏仁湯。下後脈促胸滿者。桂枝去白芍湯。更惡寒者。去白芍附子湯。此猶以藥為加減者也。若桂枝麻黃各半湯

則以兩方為加減矣。若發奔豚者。用桂枝為加桂枝湯。則又以藥之輕重為加減矣。然一二味加減。雖不易本方之名。而必明著其加減之藥。若桂枝湯倍用芍藥而加飴糖。則又不名桂枝加飴糖湯而為建中湯。其藥雖同而義已別。則立名亦異。古法之嚴如此。後之醫者不識此義。

而又欲託名用古。取古方中一二味。則即以某方目之。如用柴胡則即曰小柴胡湯。不知小柴胡之力全在人參也。用豬苓澤瀉即曰五苓散。不知五苓之妙專在桂枝也。去其要藥。雜以他藥。而仍以某方目之。用而不效。不知自咎。或則歸咎於病。或則歸咎於藥。以為古方不可治今病。

嗟乎。即使果識其病。而用古方支離零亂。豈有效乎。遂相戒以為古方難用。不知全失古方之精義。故與病毫無益而反有害也。然則當何如。曰。能識病情與古方合者。則全用之。有別症。則據古法加減之。如不盡合。則依古方之法。將古方所用之藥而去。取損益之。必使無一藥之不對症。

自然不倍於古人之法。而所投必有神效矣。

方劑古今論

後世之方。已不知幾億萬矣。此皆不足以名方者也。昔者聖人之制方也。推藥理之本原。識藥性之專能。察氣味之從逆。審臟腑之好惡。合君臣之配偶。而又探索病源。推求經絡。其思遠。其義精。味不過三四。而其用變化無窮。聖人之智。真與天地同體。非人之心思所能及也。

上古至今。千聖相傳。無敢失墜。至張仲景先生。復申明用法。設為問難。註明主治之症。其傷寒論、金匱要略。集千聖之大成以承先而啟後。萬世不能出其範圍。此之謂古方。與內經並垂不朽者。其前後名家如倉公、扁鵲、華佗、孫思邈諸人。各有師承。而淵源又與仲景微別。

然猶自成一家。但不能與靈、素、本草一線相傳。為宗支正脈耳。既而積習相仍。每著一書。必自撰方千百。唐時諸公。用藥雖博。已乏化機。至於宋人。並不知藥。其方亦板實膚淺。元時號稱極盛。各立門庭。徒騁私見。迨乎前明。蹈襲元人緒餘而已。今之醫者。動云古方。

不知古方之稱。其指不一。若謂上古之方。則自仲景先生流傳以外。無幾也。如謂宋元所制之方。則其可法可傳者絕少。不合法而荒謬者甚多。豈可奉為典章。若謂自明人以前皆稱古方。則其方不下數百萬。夫常用之藥不過數百品。而為方數百萬。隨拈幾味。皆已成方。何必定云某方也。

嗟嗟。古之方何其嚴。今之方何其易。其間亦有奇巧之法。用藥之妙。未必不能補古人之所未及可備參考者。然其大經大法。則萬不能及。其中更有違經背法之方。反足貽害。安得有學之士。為之擇而存之。集其大成。刪其無當。實千古之盛舉。余蓋有志而未遑矣。

古今方劑大小論

今之論古方者。皆以古方分兩太重為疑。以為古人氣體厚。故用藥宜重。不知此乃不考古而為此無稽之談也。古時升斗權衡。歷代各有異同。而三代至漢。較之今日。僅十之二。(余親見漢時有六升銅量。容今之一升二合。)如桂枝湯乃傷寒大劑也。桂枝三兩。芍藥三兩。甘草二兩。

共八兩。二八不過一兩六錢為一劑。分作三服。則一服藥不過今之五錢三分零。他方間有藥品多而加重者。亦不過倍之而已。今人用藥。必十數品。各一二錢。或三四錢。則反用三兩外矣。更有無知妄人。用四五兩作一劑。近人更有用熟地八兩為一劑者。尤屬不倫。用丸散亦然。

如古方烏梅丸。每服如桐子大二十丸。今不過四五分。若今人之服丸藥。則用三四錢至七八錢不等矣。末藥只用方寸匕。不過今之六七分。今亦服三四錢矣。古人之用藥分兩。未嘗重於今日。(周禮遺人。凡萬民之食食者人四釜。注。六斗四升曰釜。四釜共二石五斗六升。為人一月之食。

則每日食八升有餘矣。)而謬說相傳。方劑日重。即此一端。而荒唐若此。況其深微者乎。蓋既不能思考古。又無名師傳授。無怪乎每舉必成笑談也。

煎藥法論

煎藥之法。最宜深講。藥之效不效。全在乎此。夫烹飪禽魚羊豕。失其調度。尚能損人。況藥專以之治病。而可不講乎。其法載於古方之末者。種種各殊。如麻黃先煮麻黃去沫。然後加余藥同煎。此主藥當先煎之法也。而桂枝湯又不必先煎桂枝。服藥後須啜熱粥以助藥力。

又一法也。如茯苓桂枝甘草大棗湯則以甘瀾水先煎茯苓。如五苓散則以白飲和服。服後又當多飲暖水。奔豚則先煎五味去渣而後納飴糖。大柴胡湯則煎減半去渣再煎。柴胡加龍骨牡蠣湯則煎藥成而後納大黃。其煎之多寡。或煎水減半。或十分煎去二三分。或止煎一二十沸。

煎藥之法。不可勝數。皆各有意義。大都發散之藥及芳香之藥不宜多煎。取其生而疏泄。補益滋膩之藥宜多煎。取其熟而停蓄。此其總訣也。故方藥雖中病。而煎法失度。其藥必無效。蓋病家之常服藥者。或尚能依法為之。其粗魯貧苦之家。安能如法制度。所以病難愈也。若今之醫者。

亦不能知之矣。況病家乎。

服藥法論

病之愈不愈。不但方必中病。方雖中病而服之不得其法。則非特無功。而反有害。此不可不知也。如發散之劑。欲驅風寒出之於外。必熱服而暖覆其體。令藥氣行於營衛。熱氣周遍。挾風寒而從汗解。若半溫而飲之。仍當風坐立。或僅寂然安臥。則藥留腸胃。不能得汗。風寒無暗消之理。

而營氣反為風藥所傷矣。通利之藥。欲其化積滯而達之於下也。必空腹頓服。使藥性鼓動。推其垢濁從大便解。若與飲食雜投。則新舊混雜。而藥氣與食物相亂。則氣性不專而食積愈頑矣。故傷寒論等書服藥之法。宜熱。宜溫。宜涼。宜冷。宜緩。宜急。宜多。宜少。宜早。

宜晚。宜飽。宜飢。更有宜湯不宜散。宜散不宜丸。宜膏不宜丸。其輕重大小上下表里。治法各有所當。此皆一定之至理。深思其義。必有得於心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