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冠仙醫案》~ 二十五、鄒姓傳屍癆治已得效被人打破一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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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鄒姓傳屍癆治已得效被人打破一症

1. 二十五、鄒姓傳屍癆治已得效被人打破一症

西門外打索街,鄒宅有寡居八房次子吐紅,請某醫診治不愈,轉請王九峰先生診視。一次亦未見效,轉囑請予。予見其子年將二十,生而肥白,病雖久並不消瘦,吐紅不多已止。惟食入必吐,多日不納穀食,神情疲憊,脈來不甚細數,而大小疏數不一。予細詢其家曾有此症而死者否,則其父死於瘵,長子亦然,今及次子。

本在中堂開方,即病者所住房外,其家房屋甚多,予拉某醫及其陪醫者另至一廳,去病者住房甚遠。因告之曰:「此非尋常性症,乃傳屍症也,此症內有勞蟲,歷代相傳由長及幼可以滅門。其蟲之靈甚於二豎,男子由腎傳心,心傳肝,肝傳脾。

至傳脾則修煉已成,其先尚容人進食,彼亦資其精氣,至修煉成則不容人進食矣,今食入必吐,無法可治,奈何?」某醫問古人豈無治法否?予曰:「治法雖有,大概無效,惟仲景先師有獺肝丸一方最妙。予曾治過一泰州人,果然有效,系加獺肝于都六味中,三料而愈,共用好獺肝三個。

然其病未久,蟲尚未成,故可得效。後遇此症甚多,蟲或將成,或已成,雖有獺肝亦不能治,今症已傳脾不可為也。且獺肝一月生一葉,必至臘月十二葉變化始全,功用乃大。現在初秋其肝不過七葉,以變化未全之獺肝,治修煉已成之癆蟲,有何益乎?論此症本無治法,果能納穀不吐尚有生機。今再四思維,止有鰻魚湯一法。

予見《東醫寶鑑》載人家染傳屍癆相繼死者不一而足,後傳一女,慮其復傳,競將此女拋入水中,漁人網得,見其尚生。適值鰻魚旺產,船上以鰻代飯。即以湯飲之,其女漸蘇,後日以鰻首為食,其女獲生,即為漁家婦。《本草》亦有載鰻魚能殺癆蟲者。今若覓鰻首一條煎湯與吃,但不可說是鰻魚,只說是腳魚湯用以滋陰,或可不吐。

但得一日不吐,即日日以此湯飲之,連粥食亦可不吐矣。以此調理可望殺蟲活命。俟至冬間再覓全獺肝合丸與服,可以除根。但制蟲之品萬不可與病人知,即傳屍二字亦不可與病人說,二豎子之利害真可怕也。故今與諸君說話必遠隔病者臥房,稍走風聲,仙丹無用矣。」其家依言,覓有小鰻一條,煎湯作腳魚湯進,居然不吐。

另有煎方亦不吐,明日如法亦不吐,且能進粥。十數日來藥食與鰻魚湯雜進,全然不吐,納穀漸多,居然望好。予適欲赴蘇,特囑其及某醫藥方不過敷衍,病人全靠鰻魚,但不可與病人知一言,須牢牢切記,不可視為閒話也。予赴蘇一月,中秋始回至家,則鄒姓日日著人請予。

至其家則吐病已反幾十日矣,問何以故?則九峰先生到鎮,某醫欲恭維先生,逼伊家請診,伊家不得已,聽其代請。九峰到房中診視後至中堂坐下,與臥房僅隔一板。而先生年老恍惚,忽大聲曰:「此傳屍症也。有蟲為患,必得大鰻魚一條,用老僧尿壺同陳倉米煨爛,合搗為丸,服盡則其病可愈,但不可與病人知。」九峰本重聽耳聾之人,言語聲高,病人朗朗聽見。

九峰去後,伊家如法合藥,急與病者服,到口即吐。再以鰻魚湯與服,亦到口即吐,病者亦知非甲魚矣。伊家尚向予求救,予實無法只得告辭。後聞諸醫雜進,日見其壞,即於八月內死矣。病者尚有一弟,予囑其速速過江躲避,不可見兄之面,蓋屍蟲之傳人往往即在人死之時也。

今聞其弟尚未接此症,可謂幸矣。予思鰻魚竟能治癆蟲,只要於未成勢時尚少知覺,未具神通,日食鰻魚竟可治之,保人性命。所望人家有此害者早為防備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