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嗣紀要》~ 卷之六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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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之六 (1)

1. 卷之六

陰陽別論曰:陰搏陽別,謂之有子。

王太僕云:陰,謂尺中也。搏,謂搏觸於手也。尺脈搏擊,與寸口脈別,則為娠子之兆。何者?陰中有別陽也。

2. 轉女為男法

《良方論》曰:陽施陰受,所以有娠,遇三陰所會,多生女子。但懷娠三月,名曰始胎,血脈不流,形象而變,是知男女未定,故令於滿三月間,服藥、方術轉令生男也。其法以斧置妊婦床下,擊刃向下,勿令人知。恐不信者,待雞抱卵時,仿此置窠下,一窠盡出雄雞子

又,初覺有妊,取弓弩弦縛婦人腰下,滿百日去之,紫宮玉女秘法也。又如三月以前,取雄雞尾尖上毛三莖,潛安婦人臥席下,勿令知之,驗。又,取夫發及手指甲,潛安婦人臥席下,勿令人知之。

又,妊娠才及三月,要男者,以雄黃半兩衣中帶之,要生女者,取雌黃帶之。

密齋云:夫婦媾精,陰陽分形,陽精勝者為男,陰血勝者為女,固已別矣,豈能轉移之耶?雖三月男女分形,陽精勝者為男,陰血勝者為女,蓋一月二月之間,精血混合,男女之形未彰,至於三月,陰陽始判,震巽之索斯定,故曰男女分也。謂初受之氣於茲始定,非謂陰陽男女初無定體,必待三月而後分,故可以轉移變化之耳。

古人留是法者,必有所試,陰陽變化之妙,愚不得而知焉。

3. 護養胎元

《脈經》曰:婦人懷胎一月之時,足厥陰脈養;二月,足少陽脈養;三月,手心主脈養;四月,手少陽脈養;五月,足太陰脈養;六月,足陽明脈養;七月,手太陰脈養;八月,手陽明脈養;九月,足少陰脈養;十月,足太陽脈養。諸陰陽各養三十日,活兒。手太陽、少陰不養者,下主月水,上為乳汁,活兒養母。懷胎者,不可灸刺其經,必墮胎。

按《巢氏病源論》云:婦人妊娠一月名胎胚,足厥陰脈養之;二月名胎膏,足少陽脈養之;三月名始胎,手心主脈養之;四月始受水精,以成血脈,手少陽脈養之;五月始受火精,以成其氣,足太陰脈養之;六月始受木精,以成其筋,足陽明脈養之;七月始受金精,以成其骨,手太陰脈養之;八月始受土精,以成膚革,手陽明脈養之;九月始受石精,以成毛髮,足少陰脈養之;十月,五臟六腑關節人身皆備,此足太陽脈養之也。

《良方論》云:四時之令必始於春木,故十二經之養始於肝也。若足厥陰,肝脈也,足少陽,膽脈也,所以養胎一月二月也。手心主,心包絡脈也,手少陽,三焦脈也,屬火而夏旺,所以養胎在三月四月。足太陰,脾脈也,足陽明,胃脈,屬土而旺長夏,所以養胎在五月六月也。

手太陰,肺脈也,手陽明,大腸脈也,屬金而旺秋,所以養胎在七月八月也。足少陰,腎脈也,屬水而旺冬,所以養胎在九月;又況母之腎臟繫於胎,是母之真氣,子之所賴也。至十月,兒於母腹之中受足諸臟氣脈所養,然後待時而生。此論奧妙而有至理,余書所論皆不及也。

《良方論》云:然則胚胎造化之始,精移氣變之後,保衛輔翼固有道矣。天有五氣,各有所湊,地有五味,各有所入,所湊有節適,所入有度量。凡所畏忌,悉知戒慎,資物為養者,理固然也。寢興以時,出入以節,可以高明,可以周密,霧露風邪不得投間而入,因時為養者,理固然也。以致調喜怒,寡嗜欲,不妄作勞,而氣血從之,皆所以保攝妊娠,使諸邪不得干焉。

苟為不然,方授受之時,一失調養,則內不足以為中之守,外不足以為身之強,氣形弗克,而疾病因之。若食兔唇缺,食犬無聲,食雜魚而瘡癬之屬,皆以食物不戒之過也。心氣大驚而癲疾,腎氣不足而解顱,脾胃不和而羸瘦,心氣虛乏而神不足之屬,皆以氣血不調之過也。

誠能食飲知所戒,推而達之,五味無所傷,誠能於氣之所調,推而達之,邪氣無所乘,茲乃生育相待而成者。故曰天非人不因。

食物所忌:

食犬肉令子無聲。食兔肉令子缺唇。雞肉糯米同食,令子生寸白蟲。膾鯉同雞子食,令子生暗多瘡。食羊肝令子多厄難。食鱉魚令子項短。鴨子與桑椹同食,令子到生心寒。鱔魚同田雞食,令子喑啞。雀肉合豆醬同食,令子面生黑子。食螃蟹橫生。食子姜令子多指生瘡。食水醬令絕產。

食雀肉飲酒,令子無恥多淫。食茨菇消胎氣。乾薑、蒜毒胎無益,黏膩難化傷胎。食驢馬肉,過月難產。豆醬合藿同食,墮胎。食山羊肉,子多病。無鱗魚不可食,菌有大毒,有食者誕子多風而夭。食雀腦令子雀目。

婦人有妊,最不可針灸及亂服藥餌,恐致墮胎,以貽後悔。

驗胎法

大凡婦人三月經不行,宜用川芎一兩,為末,濃煎艾湯,八分一盞,空心調服之,服盡覺腹中微痛則有胎矣。不動者,血病也;若動在臍下者,血癥也。故《脈經》云:一月血為閉,二月若有若無,三月為血積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