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村井杶

《藥徵續編》~ 卷下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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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下 (5)

1. 品考

䗪蟲,狀似鼠婦。而大者寸余,形扁如鱉,有甲似鱗,橫紋八道,露目六足,皆伏於甲下,少有臭氣,似蜚蠊,本邦未產,此物但華舶來一品,余嘗多畜,而使用之,屢得其效。

2. 虻蟲

主治瘀血,少腹硬滿。兼治發狂、瘀熱、喜忘、及婦人經水不利。

3. 考證

抵當湯證曰:少腹硬滿。又曰:有久瘀血。又曰:有瘀血。

虻蟲三十枚。

抵當丸證曰:少腹滿、應小便不利。今反利者,為有血者。

上虻蟲二十枚。

據此二方,則虻蟲治瘀血明矣。是與水蛭,互相為其用,故二品等分。唯湯方用三十枚,丸方用念枚。夫湯之證,急也。丸之證,緩也。故分兩,亦有多少也耳。

4. 互考

《淮南子》曰:虻破積血。劉完素曰:虻食血而治血,因其性而為用也。按用虻蟲之方曰:破積血、曰下血、曰畜血、曰有久瘀血、曰有瘀血、曰婦人經水不利下曰為有血曰當下血、曰瘀熱在裡、曰如狂、曰喜忘,是皆為血證諦也。然不謂一身瘀血也。但少腹有瘀血者,此物能下之。故少腹硬滿,或曰少腹滿,不問有瘀血否是所以為其證也。

5. 品考

虻蟲,夏月多飛食人及牛馬之血。小者如蜜蜂,大者如小蜩,形似蠅,大目露出,腹凹偏,微黃綠色,或云水蛭所化,間見之山中原野群集。然則大者山蛭所化,而小者水蛭所化矣,俱用之。段成式曰:南方溪澗多水蛆,長寸余,色黑,夏末變為虻。杶按:水蛆,蓋水蛭之誤,蛆蛭字相似。

6. 阿膠

主治諸血證。故兼治心煩、不得眠者。

7. 考證

芎藭當歸膠艾湯證曰:妊娠下血。

白頭翁加甘草阿膠湯證,不具。

大黃甘遂湯證曰:水與血俱結在血室。

上三方,阿膠各二兩。

黃連阿膠湯證曰:心中煩、不得臥。

黃土湯證曰:下血、吐血、衄血。

上二方,阿膠各三兩。

豬苓湯證曰:心煩、不得眠。

上一方,阿膠一兩。

據此諸方,則阿膠主治諸血證,心煩不得眠者明矣。然心煩有數證,不得眠亦有數證。若無血證,則屬他證也。故法無血證者,皆為脫誤矣。

8. 互考

芎藭當歸膠艾湯證曰:婦人有漏下者(上一證),有半產後,因續下血都不絕者(上一證),有妊娠下血者(上一證),假令妊娠,腹中痛為胞阻(上一證)。按此條,古來未得其解。余嘗如此段落,分裁為四章,其義始明,其證亦可得治之。解曰:婦人有漏下、腹中痛、心煩、不得眠者,此方主之。

上第一章:婦人有半產後、下瘀血、都不絕、腹中痛、心煩、或不得眠者,此方主之。上第二章:婦人有妊娠下血、腹中痛、心煩不得眠、或頓僕失跌、或胎動不安者,此方主之。上第三章:婦人有妊娠、腹中痛、漏胞、經水時時來、心煩、不得眠、或因房室所勞傷胎者,此方主之。上第四章:以上諸證,皆女人妊娠、或半產、或產後下血、而心煩腹痛者,此方所宜治也。

諸證當須有不得眠之候,然無血證,則非此方所宜也。

白頭翁加甘草阿膠湯證,不具,但云產後下利。此方豈惟產後下利治之乎?凡本方證而下血、心煩、急迫不得眠者,此方主之。由此觀之,豈惟婦人乎?雖男子亦有熱利下重、大便血、心煩、急迫不得眠者,則宜用此方。夫下重者,下利重多也?非後世所謂痢病。肛門下墜、利急後重之謂也。

蓋利急後重者,下利急迫重多也。古者便為之後,故後重者,下重也。下重者,下利重多也。是此方所治也。

黃連阿膠湯證曰:心中煩、不得臥,蓋此方治下利腹痛、大便血、心中煩悸、不得眠者。夫黃芩之於下利,黃連之於心中煩悸,芍藥之於腹中痛,主以治之。惟阿膠之於心煩、不得眠、亦不見血,則無所奏其效。然則此方治下利腹痛、心中煩悸、不得眠而見血者明矣。若不見血而施此方,豈其謂之得其治法乎?

大黃甘遂湯證曰:婦人少腹滿、如敦狀,小便微難而不渴者,是乃此方所主也。《脈經》敦狀作敦敦狀,敦音堆,敦敦者,不移不動之謂也。若作敦狀,則敦音對,器名。杶按:其此證謂之有血亦非也。謂之無血亦非也。然謂之小便微難,則謂之非血亦非也。是所謂因法立略,因略取法,法略相熟。

則雖未見其血,亦有此證,則施此方。施此方,則血自下。血自下,而後其證自差。故仲景曰:其血當下,其此可謂之略而已。夫略也者,不熟其法,則不可得此者也。生後者此為水與血,俱結在血室也。此章蓋後人所妄添也。生後,產後也。產後若有前證者,此為水與血,俱結在血室。

水血本無二,血是指瘀血,血室謂其分位。義屬想像臆度,今不取焉。夫水血若有二,則仲景何其不謂水與血當下乎?今謂其血當下者,是水血無二之謂也。醫者其思諸。

豬苓湯證曰:脈浮發熱、渴欲飲水、小便不利者主之。又曰:少陰病,下利六七日、咳而嘔渴、心煩、不得眠者主之。夫少陰病者,脈微細、但欲寐也。又曰:欲吐不吐、心煩、但欲寐、五六日、自利而渴者。是雖今見此少陰本證,若其人有血證,則心煩不能眠也。故見其下血,而後施此方,則未嘗有不差者。

若不見其血下,則雖屢施此方,亦未嘗見奏其功者,數試數驗,不可不知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