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楚瞻

《馮氏錦囊秘錄》~ 雜症大小合參卷十一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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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症大小合參卷十一 (1)

1. 吐血(兒科)

《經》曰:營者,水穀之精也。調和於五臟,灑陳於六腑,乃能入於脈也。生化於脾,總統於心,藏受於肝,宣布於肺,施泄於腎,濡潤亙通,靡不由此。夫吐血者,是營衛氣逆也。《經》曰:咳則有血者,陽脈傷也。夫心者,血之主;肺者,氣之主。氣主噓之,血主濡之,榮養百骸,溉灌筋脈,榮衛相濟,升降上下,自然順適,不失常道。

若一有所傷,疾斯作矣。或外干六淫,內因七情,氣乃留而不行,血乃壅而不濡,內外抑鬱,不能流注,是以熱極湧泄,寧無妄動之虞,郁久奔升難御猛行之銳,血猶水也,決諸東則東流,決諸西則西流,氣之使血,其勢相然者耶!是以氣逆而血亦逆矣。且氣有餘便是火,火乘於血,得熱妄行,流溢無拘,上奔而為吐血也。

有因飲食太飽,胃寒不能消化,故吐所食之物。氣血相沖,因傷肺胃亦令吐血者,有之,然陽明主乎多血。若為熱鬱內逼,任令妄行,故小兒吐血,屬胃者,十有七八。更有尚在襁褓而吐血者,多由重幃暖閣,火氣熏迫或過啖辛辣,流於乳絡,兒飲之後,停滯不散,積溫成熱,熱極上崩,是以或吐、或衄、或下為尿血者有矣。若久嗽氣逆,面目浮腫而嗽吐血者,是肺虛損也,隨症治之。

2. 辰膠散

治小兒吐下血。

阿膠(炒),蛤粉(各一錢),辰砂(水飛),為末,用藕汁白蜜調服。

又方

消瘀止血,用藕節曬乾,為末,人參白蜜同煎湯調服。

3. 犀角地黃湯

治血虛火盛,吐衄妄行,溺血便血。

犀角鎊末,生地黃白芍藥,牡丹皮(各一錢五分),水煎去渣,入犀角末服之,如忿怒致血者,加山梔、柴胡

凡稟陰氣至純者,莫過於犀角,得濁陰下降者,莫過於地黃,白芍酸收,丹皮清降涼血止血之要品,瀉南實北之神方也。因於怒者,氣必逆上,故加山梔以屈曲下行;肝喜疏泄,故加柴胡以達其木鬱。本用四味獨名犀角地黃者,所重在二味,白芍、丹皮不過佐助耳。

4. 當歸補血湯

治氣血虛熱,面赤煩渴,脈大而虛。

黃耆(炙,一兩),當歸(酒洗,二錢),水煎,空心服之。

東垣曰:《經》云脈虛血虛;又云:血虛發熱。此多得於飢飽勞役,症類白虎,惟脈不長實為辨耳,誤服白虎湯必死。黃耆乃甘溫補氣之劑,此本血虛,何反用之為君耶?《經》曰:治病必求於本;又曰:陽生陰長,故血虛補氣,治其本也。佐以當歸之潤,正與陰血相投,二物並行,則上下表里,無處不到,故名補血湯

5. 雙荷散

治卒暴吐血。

藕節(七個),荷葉頂(七個),同蜜擂細,水煎去滓,溫服。

6. 天冬湯

治思慮傷心,吐血衄血。

人參(五錢),遠志(去心,甘草水煮),白芍藥,天門冬(去心),麥冬門(去心),黃耆藕節阿膠(蛤粉炒),沒藥當歸生地黃(各一兩),甘草(炙,五錢),每服四錢,姜水煎溫服。

7. 方脈吐血咳血咯血唾血合參

《經》曰:陽明厥逆,喘咳身熱,善驚衄吐血;又曰:大怒則形氣絕,而血苑於上:又曰:脾移熱於肝,則為驚衄,胞移熱於膀胱,則癃而尿血;又曰:結陰者,便血一升,再結二升,三結三升。

夫血者,生化於脾,總統於心,藏受於肝,宣布於肺,施泄於腎,灌溉一身,目得之而能視、耳得之而能聽,手得之而能攝,掌得之而能握,足得之而能步,髒得之而能液,腑得之而能氣,出入升降,濡潤宣通,靡不由此也。

飲食日滋,故能陽生陰長,取汁變化而赤為血,注之於脈,充則實,少則澀,生旺,則諸經恃此長養,衰竭,則百脈由此空虛,血盛則形盛,血弱則形衰,神靜則陰生,形役則陽亢,故血者,難成而易虧,失調則變生於反掌,火載則上行,挾濕則下行,為病種種。

妄行於上則吐衄,衰涸於中則虛勞,枯槁於外則消瘦,忘反於下則便紅,移熱膀胱則溺血,滲透腸間為腸風,陰虛陽搏則為崩中,濕蒸熱瘀則為滯下,熱極腐化則為臟血,火極似水,血多紫黑,熱勝於陰則為瘡瘍,濕滯於血則為癮疹,凝澀於皮膚則為冷痹,蓄之在上則為妄,蓄之在下則為狂,跌撲損傷則瘀血內聚,血行清道出於鼻,血行濁道出於口,咳血衄血出於肺,嘔血出於肝,吐血出於胃,痰涎血出於脾,咯血出於心,唾血出於腎。

耳血曰衈(音二),鼻血曰衄,膚血曰血汗,口鼻俱出曰腦衄,九竅俱出曰大衄,便血清者屬營虛有熱,濁者屬熱與濕,色鮮者屬火,黑者火極,血與泄物並下者,屬有積,或絡脈傷也。尿血因房勞過度,陰虛火動,營血妄行,血色黑黯,面色枯白,尺脈沉遲者,此下元虛冷,所謂陽虛陰必走也。

有嘔吐紫凝血者,《原病式》云:此非冷凝,由熱甚銷爍,以為稠濁,熱甚則水化制之,故赤兼黑而紫也。有汗血者,由大喜傷心,喜則氣散,血隨氣行也。下血,先見血後見便為近血,自大腸來,先有便後見血為遠血、自肺胃來,腸胃本無血,由氣虛腸薄,故血滲入而下出也。

東垣曰:除傷寒家衄血外,凡雜病見血,多責其熱,血上行為逆,其治難,下行為順,其治易,故血上行,或唾、或嘔、或吐,忽變而下行為惡痢者,吉兆也。丹溪曰:口鼻出血,皆是陽盛陰衰,有升無降,血隨氣上,越出小竅,法當補陰抑陽,氣降則血自歸經矣。

有陽氣虛本虛,復為寒涼傷之,以致肅殺之氣,色脈並見沉而不浮,尺小於寸,右弱於左,色夭而血黯者,用生脈散肉桂一錢,熟附子一錢,甘草五分;繼以理中八味,相須間服,喘嗽痰血,皆為平復,故《三因方》云:理中湯,能止傷胃吐血,以其方最理中脘,分別陰陽,安定氣血,凡患人果身受寒氣,口食冷物,邪入血分,血得冷而凝,不歸經絡而妄行者,其血必黑黯。其色必白而夭,其脈必微遲,其身必清涼,不用薑桂,而用涼血之劑殆矣。

凡用藥者,要認血來本原,不可妄治,以致變亂。夫治血,當明血出何經?不可概曰吐血衄血,多是火載血上,錯經妄行越出上竅,過用寒涼。夫火者,無形之氣也,非水可比,安能稱載?蓋血隨氣行,氣利則血循經,氣逆則血亂,氣有餘即是火也。實由氣逆而血妄行,兼於火化,因此為甚。

《經》曰:怒則氣逆,甚則嘔血,暴癉內逆,肝肺相搏,血溢鼻口是也。又東垣曰:血妄行上出於鼻口者,皆氣逆也。況血得寒則凝,得熱則行,見黑則止,跡此觀之,治血若不行兼之調氣,而純以寒涼是施,則血不歸經,且為寒所凝滯,雖暫止而復來也。且脾統諸血,寒涼傷脾,脾虛尤不能約束諸血,其變症可勝言哉!然調氣更莫如導火,火歸而氣自順矣。

吐血者,榮氣溢入濁道,留聚膈間,滿則吐血,名曰內衄。然先哲皆以為熱,其因於寒者,理亦有之,何則寒邪屬陰?榮血亦屬陰?風傷衛,寒傷榮,各從其類,人果身受邪,口食寒物,邪入血分,郁遏內熱,無從發泄,血乃沸騰在上則從口而出,在下則從便而出。若此者,實病機之所有,焉得為盡無也。

但其血色之黑,與吐血因熱極而反兼水化者相似,茲則宜於脈證間求之,脈微遲而身清涼者,寒也。洪數而身煩熱者,熱也。寒則溫之,熱則清之,治法大不同矣。若吐血發渴者,名為血渴,宜四物湯,或十全大補湯

凡內傷暴吐血不止,或勞力過度,其血妄行出如湧泉,口鼻皆流,須臾不救,急用人參一兩,或二兩,為細末,入飛羅面二錢,新汲水調如稀糊,不拘時啜服;或用獨參湯亦可。古方純用補氣,不入血藥,何也?蓋陽統乎陰,血隨乎氣,有形之血,不能速生,無形之氣,所當急固,令無形生出有形也。

若有真陰失守,虛陽泛上,亦大吐血,又須八味地黃湯,固其真陰,以引火歸源,正不宜用人參,及火既引之而歸矣。人參又所不禁,陰陽不可不辨,而先後之分,神而明之,存乎其人,況人參雖謂補陽,乃陽中之陰藥。若與白朮黃耆同用,峻補後天元氣之陽,與附子、鹿茸同用,大補先天元氣之陽,與當歸、地黃同用,則補陽中之陰,率領群陰之藥,上至陽中之陰分,所佐一異,功用便殊矣。

凡失血之後,必大發熱,名曰血虛發熱。古方立當歸補血湯,用黃耆一兩,當歸二錢,名曰補血,而以黃耆為君,陽旺能生陰血也。如丹溪於產後發熱,用參、耆、歸、芎,黑姜以佐之,或問曰,乾薑辛熱,何以用之?蓋姜味辛,能引血藥入氣分而生新血,況炒黑則止而不走。

若不明此理,見其大熱,六脈洪大,而誤用發散之劑,或以其象白虎湯症,而誤用白虎,立見危殆,慎之哉!

曹氏云:吐血須煎乾薑、甘草作湯與服,或四物理中湯亦可,如此無不愈者。若服生地黃、藕汁、竹茹去生便遠。《仁齋直指》云:血遇熱則宣流,故止血多用涼藥。然有氣虛挾寒,陰陽不相為守,榮氣虛散,血亦錯行,所謂陽虛陰必走耳。外必有虛冷之狀,法當溫中,中溫則血自歸經絡,可用理中湯加南木香,或乾薑甘草湯

其效甚著,又有飲食傷胃,或胃虛不能傳化,其氣逆上,亦能吐衄,木香理中湯,甘草、乾薑湯最宜,出血諸證,每以胃藥收功,切不可投以苦寒之劑,故曰:實火之血,順氣為先,虛火之血,養正為先,氣壯自能攝血也。

《褚氏遺書》云:喉有竅,咳血殺人,腸有竅,便血殺人。便血猶可治,咳血不易醫,喉不容物,毫髮必咳,血既滲入,愈滲愈咳,愈咳愈滲,飲溲溺者,百不一死,(言之太過),服寒涼者,百不一生(的確之論),血雖陰類,運之者,其陽和乎,玩陽和二字,褚氏深達陰陽之妙者矣。

時珍曰:小便性溫不寒,飲之入胃,隨脾之氣,上歸於肺,下通水道,而入膀胱,乃其舊路,故能治肺病,引火下行。其味鹹而走血,故治血病。便當乘熱即飲,則真氣尚存,其行自速,冷則惟有鹹寒之性而已。若煉成秋石,則真元之氣漸失,不及童便遠矣。

海藏云:胸中聚集之殘火,腹裡積久太陰,上下膈絕,脈絡部分,陰陽不通,用苦熱以定於中,使辛熱以行於外,升以甘溫。降以辛潤,化嚴肅為春溫,變凜烈為和氣,汗而愈也。然餘毒土苴猶有存者,周身陽和,尚未泰然,胸中微躁而思涼飲,因食冷物,服涼劑,陽氣復消,余陰再作,脈退而小,弦細而遲,激而為衄血、吐血者有之,心肺受邪也,下而為便血、溺血者有之,腎肝受邪也,三焦出血,色紫不鮮,此重沓寒濕,化毒凝泣,水穀道路浸潰而成。若見血症,不詳本末,便用涼折變乃生矣。

黃柏知母既所禁用,治之將何如?若與前所論理中溫中無異法,何必分真陰真陽乎?殊不知溫中者,理中焦也,非下焦也,此係下焦兩腎中先天之真氣,與心肺脾胃後天有形之體,毫不相干,且乾薑、甘草、當歸等藥,俱入不到腎經,惟仲景八味腎氣丸斯為對症,腎中一水一火,地黃壯水之主,桂附益火之原,水火既濟之道,蓋陰虛火動者,乃腎中寒冷,龍宮無可安之穴宅,不得已而遊行於上,故血亦隨火而妄行,令用桂附二味純陽之火,加於六味純陰水中,使腎中溫暖,如冬月一陽來復於水上之中,龍雷之火,自然歸就於原宅,不用寒涼,而火自降,不必止血而血自安矣。

若陰中水乾而火炎者,去桂附而純用六味,以補水配火,血亦自安,亦不必去火,總之保火為主,此仲景二千餘年之玄秘,豈後人可能筆削一字哉!

凡腎經吐血者,俱是下寒上熱,陰盛於下,逼陽於上之假症,世人不識,而為其所誤者多矣。宜以假寒治之,所謂假對假也。但此症有二,有一等少陰傷寒之症,寒氣自下腎經而感,小腹痛,或不痛,或嘔,或不嘔,面赤口渴,不能飲水,胸中煩躁,此作少陰經外感傷寒看,須用仲景白通湯之法治之,一服即愈。

又有一等真陰失守,命門火衰,火不歸原,水盛而逼其浮游之火於上,上焦咳嗽氣喘,惡熱面紅,嘔吐痰涎出血,此係假陽之症,須用八味地黃引火歸原。然茲二方,俱是大熱之藥,但上焦煩熱正盛,復以熱藥投之,入口即吐矣。須以水探冷,假寒騙之,下嗌之後,冷性既除,熱性始發,太陽一照,龍雷之火自息,因而嘔噦皆除,倘有方無法,何以通拒格之寒也。若誤為實熱而服寒涼,頃刻立化,慎之哉!

血之來也,雖火以迫之,然此火宜導以歸源,則血亦歸經,切忌原藥,則反激浮火逆上,且傷胃氣,脾愈不能統血矣。更宜養肝,使肝氣平而血有所歸,切忌伐肝,蓋《經》曰:五贓者,藏精氣而不瀉者也。肝為將軍之官,而主藏血,吐血者,肝失其職也。若再伐之,則無力攝血收藏,而血愈不止矣。

更宜行血不宜止血,蓋吐血者,氣逆上壅,而血不行經絡也。行血則血循經,不止自止。若勉強止之,則瘀血凝滯,胸脅脹滿,發熱惡食,反成痼疾。況血生化於脾,而脾又統血,倘不以調理脾胃為主,而概用四物純陰傷胃,徒增其病矣。故《醫貫》曰:服寒涼者,百不一生,服溲溺者,百不一死。

然而久則能傷胃氣,甚言寒涼之不可用也。失血一證,危急駭人,醫療鮮效,或暴來而頃刻即斃,或暫止而終亦必亡,敢問有一定之方,可獲萬全之利否,請備言之,凡血症先分陰陽,有陰虛有陽虛,陽虛補陽,陰虛補陰,此直治之法,無所共知。又有真陰真陽,陽根於陰,陰根於陽。

真陽虛者,從陰引陽,真陰虛者,從陽引陰,復有假陰假陽,似是而非,多以誤人。此真假二字,曠世之所不講,舉世之所未聞,在雜病不可不知,在血症為尤甚也。既分陰陽,又須分三因,風寒暑濕燥火,外因也。過食生冷,好啖炙爆,醉飽無度,外之內也。喜怒優思恐,勞心好色,內因也。

跌撲閃肭,傷重瘀蓄者,不內外因也。既分三因,而必以吾身之陰陽為主,或陰虛而挾內外因也,或陽虛而挾內外因也。蓋陰陽虛者,在我之正氣虛也。三因者。在外之邪氣有餘也。

然《經》曰:邪之所湊,其氣必虛,不治其虛,安問其餘?或曰:吐衄血者,從下炎上之火,暑熱燥火,固宜有之,何得有風寒之症?殊不知六淫之氣,俱能傷人,暑熱者,十之一二,火燥者半,風寒者半,而火燥之後,卒又歸於虛寒矣。《經》曰:歲火太過,炎暑流行。肺金受刑,民病血溢血泄,是火氣能使人失血也。

又云,太陽司天,寒淫所勝,血變於中,民病嘔血,血泄鼽衄善悲,是寒氣能使人失血也。又云,太陰在泉,濕淫所勝,民病血見,是濕氣能使人失血也。又云:少陰司天之政,水火寒熱,持於氣交,熱病生於上,冷病生於下,寒熱凌犯,而爭於中,民病血溢血泄,是寒熱凌犯,能使人失血也。又云:太陰司天之政,初之氣風濕相薄,民病血溢,是風濕相搏,能使人失血也。

又云:歲金太過,燥氣流行,民病反側,咳逆甚而血溢,是燥氣能使人失血也。六氣俱能使人血溢,何獨火乎?況火有陰火陽火之不同,日月之火與燈燭之火不同,爐中之火與龍雷之火不同。

又有五志過極之火,驚而動血者,火起於心,怒而動血者,火起於肝,憂而動血者,火起於肺,思而動血者,火起於脾,勞而動血者,火起於腎,能明乎火之一字,而於血之理思過半矣。

河間先生,特以五運六氣暑火立論,故專用寒涼以治火,而後人宗之,不知河間之論,但與仲景《傷寒論》對講,各發其所未盡之旨耳。非通論種種不同之火也。自東垣先生出,而論脾胃之火,必須溫養,始禁用寒涼。自丹溪先生出,而立陰虛火動之論,亦發前人所未發,可惜大補陰丸補陰丸,二丸中俱以黃柏知母為君,而寒涼之論,又盛行矣。養葵先生持撰陰陽五行之論,以申明火不可以水滅,藥不可以寒攻,其利溥哉!

六淫中雖俱能病血,其中獨寒氣致病者居多,何也?蓋寒傷榮,風傷衛,自然之理,又太陽寒水,少陰腎水,俱易以感寒,一有所感,皮毛先入,肺主皮毛,水冷金寒,肺經先受,血亦水也,故經中之水與血,一得寒氣皆凝滯而不行,咳嗽帶痰而出,問其人必惡寒,切其脈必緊,視其血中間必有,或紫,或黑數點,此皆寒淫之驗也。醫者,不為詳審,便以為陰虛火動,而概用滋陰降火,病日深而死日迫矣。

趙氏嘗用麻黃桂枝湯一服,得微汗而愈,蓋汗與血一物也。奪血者無汗,奪汗者無血,贅方於後,以為因寒致血者之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