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秋吉質

《溫疫論私評》~ 卷上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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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上 (4)

1. 內壅不汗

邪發於半表半裡。一定之法也。至於傳變。或出表。或入里。或表裡分傳。醫見有表復有里。乃引經論。先解其表。乃攻其里。此大謬也。嘗見以大劑麻黃連進。一毫無汗。轉見煩躁者。何也。蓋發汗之理。自內以達表。今裡氣結滯。陽氣不能敷布於外。即四肢未免厥逆。又安能氣液蒸蒸以達表。

譬如縛足之鳥。乃欲飛昇。其可得乎。蓋鳥之將飛。其身必伏。先足縱而後揚翅。方得升舉。此與戰汗之義同。又如水注閉其後竅。則前竅不能涓滴。與發汗之義同。凡見表裡分傳之證。務宜承氣先通其里。裡氣一通。不待發散。多有自能汗解。

質曰。吳氏欲斥經論而張己說。然已曰內壅不汗。則所謂表證。豈太陽之證耶。所謂發汗。豈肌表之汗耶。若果為太陽證歟。下之其非法。雖吳氏亦必不下也。學者當思之。

2. 下後脈浮

里證下後。脈浮而微數。身微熱。神思或不爽。此邪熱浮於肌表。里無壅滯也。雖無汗。宜白虎湯。覆杯(靈樞邪客篇。覆杯則臥。汗出則已矣。)則汗解。下後脈浮而數。原當汗解。遷延五六日。脈證不改。仍不得汗者。以其人或自利經久。或素有他病先虧。或本病(本者此也。

猶本月本年之本也。)日久不痊。或反覆數下。以致周身血液枯涸。故不得汗。白虎辛涼。除肌表散漫之熱邪。加人參以助周身之血液。於是經絡潤澤。元氣鼓舞。腠理開發。故得汗解。

質曰。血液枯涸不得汗者。豈可概與白虎加人參乎。甚哉。吳氏之偏見也。

3. 下後脈復沉

里證脈沉而數。下後脈浮者。當得汗解。今不得汗。後二三日。脈復沉者。膜原餘邪。復瘀到胃也。宜更下之。更下後。脈再浮者仍當汗解。宜白虎湯

4. 邪氣復聚

里證下後脈不浮。煩渴減。身熱退。越四五日。復發熱者。此非關飲食勞復。乃膜原尚有餘邪隱匿。因而復發。此必然之理。不知者。每每歸咎於病人誤也。宜再下之。即愈。但當少與。慎勿過劑。以邪氣微也。

5. 下後身反熱

應下之證。下後當脈靜身涼。今反發熱者。此內結開。正氣通。郁陽暴伸也。即如爐中伏火。此時胃尚無邪。誤用承氣更加發熱。實非承氣使然。乃邪氣方張分內之勢也。但嫌下早之誤。徒傷胃氣耳。日後傳胃。再當下之。又有藥煩者。與此懸絕。詳載本條。

6. 下後脈反數

應下失下。口燥舌乾而渴。身反熱減。四肢厥。欲得近火擁被。此陽氣伏也。既下厥回。去爐減被。脈大而加數。舌上生津。不思水飲。此里邪去。郁陽暴伸也。宜柴胡清燥湯。去花粉知母葛根。隨其熱而升泄之。此證類近白虎。但熱渴既除。又非白虛實所宜也。

7. 因證數攻

溫疫下後二三日。或一二日。舌上覆生胎刺。邪未盡也。再下之。胎刺雖未去。而鋒芒已軟。然熱渴未除。更下之。熱渴減。胎刺脫。日後更復熱。又生胎刺。更宜下之。餘里周因之者。患疫月餘。胎刺凡三換。計服大黃二十兩。始得熱不復作。其餘脈證方退也。所以凡下不以數計。

有是證則投是藥。醫家見理不透。經歷未到。中道生疑。往往遇此證。反致擔閣。但其中有間日一下者。有應連下三四日者。有應連下二日。間一日者。其中寬緩之間。有應用柴胡清燥湯者。有應用犀角地黃湯者。至投承氣。某日應多與。某日應少與。其間不能得法。亦足以誤事。

此非可以言傳。貴乎臨時斟酌。

朱海疇者。年四十五歲。患疫得下證。四肢不舉。身臥如塑。(束土象人也)目閉口張。舌上胎刺。問其所苦。不能答。因問其子。兩三日所服何藥。云。進承氣湯三劑。每劑投大黃兩許。不效。更無他策。惟待日而已。但不忍坐視。更祈一診。余診得脈尚有神。下證悉具。

藥淺。病深也。先投大黃一兩五錢。目有時而小動。再投舌刺無芒。目漸開能言。三劑舌胎少去。神思稍爽。四日服柴胡清燥湯。五日復生芒刺。煩熱又加。再下之。七日又投承氣養榮湯。熱少退。八日仍用大承氣。肢體自能少動。計半月共服大黃十二兩而愈。又數日始進糜粥。

調理兩月平復。凡治千人所遇。此等不過三四人而已。姑存案以備參酌耳。

8. 病愈結存

溫疫下後。脈證俱平。腹中有塊。(必在少腹左邊)按之則疼。自覺有所阻而膨悶。或時有升降之氣。往來不利。常作蛙聲。此邪氣已盡。其宿結(宿昔結糞)尚未除也。此不可攻。攻之徒損元氣。氣虛益不能傳送。終無補於治結。須飲食漸進。胃氣稍復。津液流通。自能潤下也。嘗遇病愈後。食粥半月。結塊方下。堅黑如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