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峰下鐵雄

《鹿茸之研究》~ 二,鹿茸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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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鹿茸之定義

1. 二,鹿茸之定義

漢方醫學。指鹿茸為如何物。其定義與時代。有無變遷。徵諸史績。抱朴子曰。(一)南山多鹿。每一雄遊牝百數。至春羸瘦。入夏性食菖蒲即肥。當角解之時。其茸甚痛。獵人得之。以索擊住取茸。然後斃鹿。鹿之血未散也。圖經本草曰。(二)以形如小紫茄子者為上。強云茄子茸太嫩。其血未具。不若分歧如馬鞍形者有力。

本草衍義曰。(三)茸最難得。不破。及不出卻血者。蓋其力在血中。獵時多有損傷故也。凡用無須太嫩。唯長四五寸。茸端如瑪瑙紅者最佳。

本草備要曰。(四)鹿角初生長二三寸。分歧如鞍。戲如瑪瑙。紅之如朽木者良。太嫩者。血氣未定無力。

鹿茸之定義。為未脫角皮之鹿之嫩角也。雖經各代。仍無懸殊。然非甚嫩。擇其通血髓者。且於生前剝取之者。則近乎佳品矣。

採取鹿茸。鹿之種類。余未能甚詳也。而最近於滿洲漢藥市場。得悉鹿茸分為二種。有花鹿。及馬鹿之稱。花鹿體小。身有花紋。馬鹿大無花紋也。其價格亦隨之有云泥之差。花鹿之茸。乃上品也。雖一兩其值亦越銀百元。反之。馬鹿之耳。乃下品也。僅不過二三元。花鹿乃俗名。

學名為Cervus,mantchuricus,(Swinhoe)日名まんしうしか至馬鹿者。亦俗名。學名Cervus,Xanthopygus(Milen-Edwards)日名まんしむかしか即指此之謂歟。暫存此疑。以俟將來再證明之。

中國本土鹿之種類。國譯本草綱目。謂其學名為Cervus,elaphusinne)木村氏。於同書之頭注。附記云。高山地方有Cervus,Affinis(Hodgson)存在。北華有Cervus,Xanthopygus(milne-Edwards)此外鹿之種類尚多。今千金翼方。

「出藥州土」記載之處觀之。當唐時檢其鹿茸。及鹿角之產地。如汝州。(今之河南省臨安縣治)許州。(同上許昌縣治)豫州。(同上汝南縣治)唐州。(同上泌陽縣治)涼州。(甘肅省涼州府)鳳州(陝西省鳳縣)揚州。(江蘇省江都縣治)秦州。(甘肅省天水縣治)等地。

皆際江北諸地。又李時珍於集解曰。「鹿處處山林中有之。」而未示產地也。如是。則古來鹿茸之產出。無特定地點。亦即鹿之種類。無區分之要也。

所謂古之鹿茸。乃麋茸也。麋之學名於國譯本草綱目曰。Cervus,davidianus(Milne-Edwards)日名(ぉほしか)木村氏於同書頭注曰。北華稱麋。即學名Cervus,mantchurius(Swinhoe)也。然確實是否。尚未敢定。

據本草書所記者。生於東海坿近之水邊群棲之者。再尋其所蹤。則於神農本草經。(四)之「中品」載有鹿茸。又其「下品」中載有麋脂。而麋茸之名未見也。然茸之屬麋。有何根據。以余所知。其最初述之者於新修本草。(五)麋脂條下記載者有之。「謹案麋茸服之。功力勝鹿茸。

角煮為膠。亦勝白膠也。」較此以往。有劉宋之雷斅曰。「鹿角堅好。勝如麋角。」斯恐角與茸同意之言也。

宋時代。鹿麋各陰陽相配。其論猶多紛雜。即如圖經本草(二)曰。今醫家多貴麋茸麋角。力緊於鹿。

沈存中筆談(七)曰。麋茸利補陽。鹿茸利補陰。

蘇東坡良方(八)曰。鹿陽獸。見陰而角解。麋陰獸。見陽而角解。故補陽以鹿角為勝。補陰以麋角為勝。其不同如此。但云鹿勝麋。麋勝鹿疏矣。

鹿與麋。在藥理上。各有所長。而不能云兩者效力有優劣也。據其長處。與沈括所論者相反。李時珍(九)引蘇軾前文曰。按此說與沈存中鹿茸利補陰麋茸利補陽之說相反。以理與功推之。蘇說為是。

惟麋鹿配陰陽。於馬融之禮記月令(二)曰。仲夏鹿角解。仲冬麋角解。此根據宋儒論者。唐以前認鹿麋茸角有同等效力。無非議其優劣而已。可觀炮炙論。及新修本草即明矣。

又本草衍義曰。今人用麋鹿茸作一種。本草綱目亦云。今獵人多不分別。往往以麋為鹿。又云。麋鹿角茸。今人罕能分別。陳自明以小者為鹿茸。大者為麋茸。亦臆見也。不若親視其採取時為有準也。

此外本經逢源(一二)日。近世鹿茸與麋茸。罕能辨別。本草述(一三)亦云。麋鹿茸角所稟之氣既異。然用之罕能分別。

麋鹿配陰陽。而論其得失。屬學者之機上論。實則麋鹿混淆應用之事。系事實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