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履

《醫經溯洄集》~ 傷寒三百九十七法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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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寒三百九十七法辨 (1)

1. 傷寒三百九十七法辨

余自童時。習聞此言。以為傷寒治法。如是之詳且備也。及考之成無己注本。則所謂三百九十七法者。茫然不知所在。於是詢諸醫流。亦不過熟誦此句而已。欲其條分縷析。以實其數。則未遇其人。遂乃反覆而推尋之。以有論有方諸條數之。則不及其數。以有論有方。有論無方諸條通數之。

白話文:

我從小就聽說過這句話。認為治療傷寒的方法如此詳細和完善。但是,當我查看成無己註釋的本子時,卻發現所謂的三百九十七種方法,根本無從查起。於是我向很多醫生尋求解釋,他們也只會熟練地背誦這句話。想讓他們條理清晰地分析一下,以證實這個數字,卻始終沒有找到這樣的人。於是,我反覆推敲,按照「有論有方」的條數計算,卻達不到這個數字。按照「有論有方」和「有論無方」的條數一起計算,

則過其數。除辨脈法。平脈法。並傷寒例。及可汗。不可汗。可吐。不可吐。可下。不可下諸篇外。止以六經病篇中。有論有方。有論無方諸條數之。則亦不及其數。以六經病篇。及痓濕暍霍亂陰陽易瘥後勞復病篇中。有論有方。有論無方諸條數之。則亦過其數。至以六經病。

白話文:

如果把這些都數進去,那就多得數不清了。除去辨脈法、平脈法,以及傷寒例、能夠發汗、不能發汗、能夠嘔吐、不能嘔吐、能夠瀉下、不能瀉下的各篇以外,僅以六經病篇中有論有方的條數來算,也達不到那個數字。如果把六經病篇以及痓濕暍霍亂、陰陽易瘥、後勞復病等篇中有論有方的條數來算,也超過了那個數字。如果把六經病、痓濕暍霍亂、陰陽易瘥、後勞復病等篇中論有論無方的條數都數進去,那就數不清了。

痓濕暍霍亂陰陽易瘥後勞復篇。有論有方諸條數之。則又太少矣。竟不能決。欲以此句。視為後人無據之言而不從。則疑其或有所據。而或出仲景叔和而弗敢廢。欲尊信而必從之。則又多方求合。而莫之遂。宋林億等校正傷寒論。其序曰。今校定張仲景傷寒論十卷。總二十篇證外合三百九十七法。

白話文:

在痓濕暍霍亂後,陰陽在治療後容易康復,如果復發,那就要重新治療。關於這方面的理論和方法,條目繁多,而且很少有明確的答案。想因為這句話而直接否定後人的說法,似乎也有點武斷。但假設後人的說法確實有依據,而且可能出自仲景或叔和,那也不應該完全廢除後人的說法。想尊崇、信賴後人的說法,全面地接受,但又很難做到。宋朝的林億等人在校正《傷寒論》時,序言中說:「現在校定了張仲景的《傷寒論》十卷,總共二十篇,除去證外合,有三百九十七條治療方法。」

余於是就其十卷二十二篇而求之。其六經篇。霍亂篇。陰陽易瘥後勞復篇中。有方治諸條。以數為計。又重載於各篇之前。又謂疾病至急。倉卒難尋。復重集諸可與不可方治。分為八篇。亦以數為計。繼於陰陽易瘥後勞復篇之後。其太陽上篇。注曰。一十六法。太陽中篇。注曰。

白話文:

於是我就從它的十卷二十二篇中去尋找。其中《六經篇》、《霍亂篇》、《陰陽易瘥後勞復篇》中有治療各條的方劑。可是它們按數列出,又重複載於各篇之前。又因為疾病發作十分危急,倉促間難以查找,所以又把可治和不可治的方劑再次匯集起來,分為八篇。這些方劑也按數列出,排列在《陰陽易瘥後勞復篇》之後。《太陽上篇》注有十六條治療法,《太陽中篇》注有

六十六法。太陽下篇。注曰。三十九法。陽明篇。注曰。四十四法。少陽篇不言法。太陰篇。注曰。三法。少陰篇。注曰。二十三法。厥陰篇。注曰。六法。不可發汗篇。注曰。一法。可發汗篇。注曰。四十一法。發汗後篇。注曰。二十五法。可吐篇。注曰。二法。不可下篇。

白話文:

《六十六法》的太陽篇共有39法,陽明篇共有44法,少陽篇沒有說法數,太陰篇共有3法,少陰篇共有23法,厥陰篇共有6法,不可發汗篇共有1法,可發汗篇共有41法,發汗後篇共有25法,可吐篇共有2法,不可下篇共有1法。

注曰。四法。可下篇。注曰。四十四法。汗吐下後篇。注曰。四十八法。以其所注之數通計之。得三百八十七法。然少陽篇有小柴胡湯一法。其不言者。恐脫之也。又可吐篇。卻有五法。其止言二法者。恐誤也。並此脫誤四法。於三百九十七法之中。亦僅得三百九十一法耳。

白話文:

註:四法。可見下篇。註:四十四法。汗吐下後篇。註:四十八法。將它們註釋的地方的數目加起來,一共是三百八十七法。然而,少陽篇有一條小柴胡湯的方法。它不說的話,恐怕是脫漏了。另外,可吐篇,明明就有五法。只說了兩種方法,恐怕是錯了。加上這些脫漏錯誤的四法,在三百九十七條規則之中,也只有三百九十一條。

較之序文之說。猶欠六法。乃參之脈經。其可汗。可吐等篇外。比傷寒論又多可溫,可灸可刺。可水。可火。不可刺。不可灸。不可水。不可火諸篇。欲以此補其所欠。則又甚多。而不可用。元㤗定間程德齋又作傷寒鈐法。其自序曰。若能精究是編。則知六經傳變三百九十七法。

白話文:

與序言相比,仍沒有六種方法。於是把脈經加入。除了可汗、可吐等篇外,與傷寒論相比,多了可溫、可灸、可刺、可水、可火、不可刺、不可灸、不可水、不可火等篇。想要補充不足的部分,又太多,沒辦法使用。元貞定年間,程德齋又寫了傷寒鈐法。他的序言說,如果能深入研究這本書,那麼就可以知道六經傳變三百九十七種方法。

在於指掌矣。又曰。六經二百一十一法。霍亂六法。陰陽易瘥後勞復六法。痓濕暍九法。不可汗二十六法。宜汗四十一法。不可吐五法。不可下五法。可汗五法。可吐五法。余亦以其說通計之。卻止得三百一十八法。於三百九十七法中。尚欠七十八法。觀其序文乃如彼。考其所計乃如此。

白話文:

在手指掌上就可以得知。又說:《六經》有二百一十一法,《霍亂六法》、《陰陽易瘥後勞復六法》、《痓濕暍九法》、《不可汗二十六法》、《宜汗四十一法》、《不可吐五法》、《不可下五法》、《可汗五法》、《可吐五法》,我也用這個說法統計了一下。結果只有三百一十八法。在三百九十七法中,還缺少七十八法。觀察它的序文就像那樣。研究它的統計方式也是如此。

則知其猶未能灼然以得其實數。而無疑也。故下文細數中。止重敘六經霍亂痓濕暍陰陽易瘥後勞復諸法而已。彼可汗不可汗等諸法。再不重敘也。近批點傷寒論者。何不考其非乃一宗其所鈐字號。而不敢少易乎。余由是屏去其說。但即論之本文。寢食與俱。以綢繹之。一旦豁然始悟其所計之數。

白話文:

根據以上內容,以

則知道他們還不能明確地獲得實際數字。而且是沒有疑問的。所以下文仔細列舉其中。只是重點重複講述六經霍亂癧濕暍陰陽易瘥後勞復等方法罷了。其它可汗不可汗等方法。不再重複講述。最近評點《傷寒論》的人。為什麼不考證其錯誤, 反而一味地肯定他們所鈐記的字號。而不敢稍加改動呢?我因此屏棄了他們的說法。只是就《傷寒論》的本文。與它朝夕相處。以反復推敲它。有一天突然恍然大悟,理解了他們所計數的方法。

於理不通。而非仲景叔和之說矣。夫傷寒論仲景之所作也。至叔和時已多散落。雖叔和搜採成書。終不能復其舊。然則今之所傳者。非全書也。明矣。後之昧者。乃不察此。必欲以全書視之。為鈐為括斷之曰。某經幾證。某經幾證以謂傷寒治法。略無餘蘊矣。殊不知其間有論無方者甚多。

白話文:

其中有很多道理說不通,並不是仲景和叔和之說法。傷寒論是仲景所做的,等到叔和的時候,已經散落很多了,雖然叔和蒐集整理成書,但終究不能恢復到之前的樣子。所以現在所流傳的,並不是整本書,這是很明顯的事情。後代的糊塗人沒有察覺到這一點,一定要把這當成整本書來看待,當作救生圈並做個總結說,某經有幾個證,某經有幾個證,認為傷寒的治法沒有多餘的內容了。殊不知其中有很多有論述但沒有方劑的內容。

至若前篇引內經所敘六經病證。除太陽少陰證。為後篇所有外。其陽明篇無目疼。少陽篇言胸脅滿。而不言痛。太陽篇無嗌乾。厥陰篇無囊縮。若此者。非皆本無也。必有之。而脫之耳。雖然。為鈐括者膠柱調瑟。但知叔和之重載。而莫知其所以重載之意也。夫叔和既撰次於摉採之餘。

白話文:

太陽雖然只有之光,所以也沒有什麼意義。

復重載各篇方治。並諸可與不可方治者。非他。不過慮人惑於紛亂。故示之以簡便而已。林億乃弗解其意。遂不問重與不重。一概通數之。以立總目。何不觀重載八篇之中。其方治者。止有一十五條。為六經篇之所無。其餘一百五十三條。皆六經篇已數過者。安有一法而當兩數之理乎。

白話文:

又重複地載錄各篇的治療方法,並列舉各種可治與不可治的方法。這樣做的原因,只是為了擔心人們困惑於紛亂無章,因此才用簡明扼要的方式來教導人們。林億卻不明白其中的含義,於是也不再詢問那些治療方法是否重複,全部都一概數計,用來作為總目錄。為什麼不觀察在重複載錄的八篇之中,其治療方法只有十五條,是六經篇所沒有的。其餘一百五十三條,都是六經篇已經數過的了。怎麼可能有一種方法可以被重複計算兩次呢?

雖程德齋去取。與林億頗異。然亦五十步。笑百步耳。其不重數發汗後。並吐汗下後諸法。固為是矣。至於宜汗四十一法。卻又俱是一法當兩數者。與林億所計何以異哉。推原其意。似亦不見林億所計細數。止聞三百九十七法之目。遂自就論中。尋而數之。欲以實其總數。然而卒不能實。

白話文:

雖然程德齋的加減方法與林億的略有不同,但也是五十步笑百步,大同小異罷了。他不重視發汗後、吐汗後、下後等方法的反復應用,這一點是對的。至於他提出的宜汗四十一法,卻又是一法算兩數,這和林億的計算方法有何不同呢?推究他的本意,似乎他並沒有看到林億所計算的具體數字,只聽說了三百九十七法的總數,於是自己根據論述的內容,逐條加以計算,想要驗證這個總數是否正確。然而,他最終未能驗證成功。

故為此含糊之說。以欺後人。反又不逮林億所言也。竊嘗思之。縱使三百九十七法之言。不出於林億等。而出於億之前。亦不足用。此言既出。則後之聞者。必當覆其是非。以歸於正。而乃遵守聽從。以為千載不易之定論。悲夫。余今於三百九十七法內。除去重複者。與無方治者。

白話文:

因此那些欺騙後代的人,對這種模棱兩可的說法,都反不如林億所說。我曾經私下思考,即使那三百九十七法不是林億等人所說,而是出現在林億之前,它們也是不能用的。因為這種說法一旦出現,後代的人聽到了一定會推翻它的是非曲直,讓它回歸正道。然而,後人卻遵守聽從它,認為這是千百年來不變的定論,真是可悲啊。我現在在三百九十七法中,刪除重複的和沒有方劑治療的。

止以有方治。而不重複者計之。得二百三十八條。並以治字易法字。而曰二百三十八治。如此則庶或可通也。若以法言。則仲景一書無非法也。豈獨有方者然後為法哉。且如論證論脈。與夫諄諄教戒。而使人按之以為望聞問切之準則者。其可謂之法乎。其不可謂之法乎。雖然。

白話文:

只用有方法的來治病,而不重複的計算,共得二百三十八條。並將「治」字改為「法」字,稱為二百三十八法。如此則或許可以理解。若以法來談,則仲景一書無一不是法。難道只有有方法的纔算是法嗎?再如論證、論脈,以及反覆叮囑的教導,使人依照這些準則來進行望、聞、問、切。這些可以稱為法嗎?還是不可以稱為法呢?儘管如此。

六經之外諸條。其二家去取不同。固不必辨。然其於六經之中。尢每有悖理而不通者。姑陳一二。如太陽病。三日。已發汗。若吐。若下。若溫針。仍不解者。此為壞病。桂枝不中與也。觀其脈證。知犯何逆。隨證治之。桂枝本為解肌。若其人脈浮緊。發熱。汗不出者。不可與之也。

白話文:

六經之外的條目,不同中醫門派有不同的取捨,不必特別辨別。不過,它們在六經之中的理論,尤其有很多悖離情理、難以理解的地方。姑且舉一兩個例子來說明:比如太陽病,病發三天了,已經出汗了。如果繼續讓患者嘔吐,服用瀉藥,或者溫針灸,而病情仍然沒有好轉,這就是壞病,不能再用桂枝湯來治療。觀察患者的脈搏和症狀,就可以知道患者犯了哪種禁忌證,並根據相應的證狀來治療。桂枝湯的作用是解肌,但如果患者脈搏浮緊,發熱,不出汗,就不能用它。

常須識此。勿令誤也。若酒客病。不可與桂枝。得之則嘔。以酒客不喜甘故也。喘家作。桂枝湯加厚朴杏子佳。凡服桂枝湯吐者。其後必吐膿血也。林億所校本。則自太陽病。止勿令誤也。為一法。自若酒客病。止杏子佳。為一法。自凡服桂枝湯。止吐膿血也。則為證。不為法。

白話文:

日月星辰

程德齋鈐法。則自太陽病。止隨證治之。為一法。自桂枝本為解肌。止必吐膿血也。為一法。又林億本。於病脅下素有痞。連在臍旁。痛引少腹入陰筋者。此名臟結。死。一條。則數為一法。於其餘死不治者。則皆不數。程德齋鈐法。於陽明病。下血譫語者。此為熱入血室。

白話文:

程德齋的鈐法,從太陽病開始,止於隨證治療,這是一個方法。從桂枝本為解肌,止於必定吐出膿血,這是一個方法。林億本於病脅下素有痞,連在臍旁,疼痛引發少腹進入陰筋者,這個叫做臟結,死,一條,則數為一法,於其餘死不治者,則皆不數。程德齋的鈐法,於陽明病,下血、說胡話者,這個是熱進入血室內。

但頭汗出者。刺期門。隨其實而瀉之。濈然汗出愈。一條。則不數。而太陽刺肝俞。肺俞。期門。諸條。卻又數之而弗遺。余如兩條同類。一云當汗而無方。一云當汗而有方。則取其有方者。而略其無方者。又如當取而不取。不當取而取者。蓋亦甚多。不可悉舉。若此者。

白話文:

但如果頭部出汗,用針刺期門穴,依據具體情況進行瀉法,能夠促進大量出汗,病情就會好轉。一條是,不能夠用針刺治療的,沒有具體的方法。這一條,就不會被提及。而太陽病刺肝俞穴、肺俞穴、期門穴等穴位的方法,卻又被多次提到,卻沒有遺漏。其他像有兩條內容相同。一條說應該發汗但沒有方法。一條說應該發汗而且有方法。那麼,我們取有方法的,而略去沒有方法的。又如應該取穴但沒有取,不應該取穴卻取穴了。這種情況也非常多,不能夠全部舉出來。像這樣的,

悖理不通。二家皆所不免。所謂楚固失矣。齊亦未為得也。苟熟玩論之本文以較其言。則罅漏出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