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天益

《衛生寶鑑》~ 卷一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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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 (3)

1. 陰盛陽虛汗之則愈下之則死

仲景云。陰盛陽虛。汗之則愈。下之則死者。此言邪氣在表之時也。夫寒邪屬陰。身之外者屬陽。且夫各臟腑之經絡。亦屬陽也。蓋陽氣為衛。衛氣者所以溫分肉。充皮毛。肥腠理。司開闔。此皆衛外而為固也。或煩勞過度。陽氣外損。不能衛固。陽為之虛。陽虛者陰必湊之。

故陰得以勝。邪氣勝則實。陰盛陽虛者此也。陰邪既盛。腠理致密。陽氣伏郁。不得通暢。所以發熱惡寒。頭項痛。腰脊強。應解散而藥用麻黃者。本草云。輕可去實。葛根、麻黃之屬是也。蓋麻黃能退寒邪。使陽氣伸越。作汗而解。故曰陰盛陽虛。汗之則愈。裡氣和平而反下之。

中氣既虛。表邪乘虛而入。由是變證百出。故曰下之則死。外臺秘要云。表病里和。汗之則愈。下之則死。正此意也。

2. 陽盛陰虛下之則愈汗之則死

仲景云。陽盛陰虛。下之則愈。汗之則死者。此言邪氣在裡之時也。夫寒邪始傷於表。不解而漸傳入於裡。變而為熱。人之身在裡者為陰。華佗云。一日在皮。二日在膚。三日在肌。四日在胸。五日在腹。六日在胃。入胃謂之入腑也。腑之為言聚也。若府庫而聚物焉。又為水穀之海、榮衛之源。

邪氣入於胃而不復傳流水穀。水穀不消去。鬱而為實也。此陽盛陰虛者此也。故潮熱引飲。腹滿而喘。手足漐漐汗出。大便難而譫語。宜大承氣湯下之則愈。潮熱者為實也。此外已解。可攻其里。而反汗之。表無陰邪。汗又助陽。陽實而又補。表裡俱熱。不死何待、外臺秘要云。

表和里病。下之則愈。汗之則死。正此意也。

3. 汗多亡陽

齊大哥十一月間。因感寒邪。頭項強。身體痛。自用靈砂丹四五粒並服以酒引下。遂大汗出。汗後身輕。至夜。前病復來。以前藥復汗。其病不愈。復以通聖散發汗。病添身體沉重足胻冷而惡寒。是日方命醫。醫者不究前治。又以五積散汗之。翌日。身重如石。不能反側。足胻如冰。

冷及腰背。頭汗如貫珠。出而不流。心胸躁熱。煩亂不安。喜飲冷。西瓜、梨柿冰水之物。常置左右。病至於此。命予治之。診得六脈如蛛絲。微微欲絕。予以死決之。主家曰。得汗多矣。焉能為害。予曰。夫寒邪中人者。陽氣不足之所致也。而感之有輕重。汗之者豈可失其宜哉。

仲景曰。陰盛陽虛。汗之則愈。汗者、助陽退陰之意也。且寒邪不能自出。必待陽氣泄。乃能出也。今以時月論之。大法夏月宜汗。此大法焉。然並以太過為戒。況冬三月閉藏之時。無擾乎陽。無泄皮膚。使氣亟奪。為養藏之道也。逆之則少陰不藏。此冬氣之應也。凡有觸冒。

宜微汗之。以平為期。邪退乃已。急當衣暖衣。居密室。服實表補衛氣之劑。雖有寒邪。弗能為害。此從權之治也。今非時而大發其汗。乃謂之逆。故仲景有云。一逆尚引日。再逆促命期。今本傷而汗。汗而復傷。傷而復汗。汗出數回。使氣亟奪。衛氣無守。陽泄於外。陰乘於內。

故經云。獨陽不生。獨陰不長。不死何待。雖盧扁亦不能治之活也。是日。至夜將半。項強身體不仁。手足搐急。爪甲青而死矣。金匱要略云。不當汗而妄汗之。令人奪其津液枯槁而死。今當汗之。一過亦中絕其命。況不當汗而強汗之者乎。

4. 下多亡陰

真定趙客。乙丑歲六月間。客於他方。因乘困傷濕面。心下痞滿。躁熱時作。臥不得安。遂宿於寺中。僧以大毒食藥數丸。下十餘行。心痞稍減。越日困睡。為盜劫其財貨。心有所動。遂燥熱而渴。飲冷酒一大甌。是夜臍腹脹痛僧再以前藥復下十餘行。病加困篤。四肢無力。

燥熱身不停衣。喜飲冷水。米穀不化。痢下如爛。魚腸腦。赤水相雜。全不思食。強食則嘔。痞甚於前。噫氣不絕。足胻冷。少腹不任其痛。請予治之。診其脈浮數八九至。按之空虛。予溯流而尋源。蓋暑天之熱已傷正氣。以有毒大熱之劑下之。一下之後。其所傷之物已去而無餘矣。

巴豆之氣。流毒於腸胃之間。使嘔逆而不能食。胃氣轉傷而然。及下膿血無度。大肉陷下。皮毛枯槁。脾氣弱而衰也。舌上赤澀。口燥咽乾。津液不足。下多亡陰之所致也。陰既已亡。心火獨旺。故心胸燥熱。煩亂不安。經曰。獨陽不生。獨陰不長。天之由也。遂辭而退。

後易他醫。醫至。不審其脈。不究其源。惟見痞滿。以枳殼丸下之。病添喘滿。利下不禁而死。金匱要略云。不當下而強下之。令人開腸洞泄便溺不禁而死。此之謂也。夫聖人治病。用藥有法。不可少越。內經云。大毒去病。十去其六。小毒治病。十去其七。常毒治病。十去其八。

無毒治病。十去其九。如不盡行。復如法以穀肉果菜養之。無使過之。過則傷其正矣。記有之云。醫不三世。不服其藥。蓋慎之至也。彼僧非醫流。妄以大毒之劑下之太過。數日之間。使人殞身喪命。用藥之失。其禍若此。病之擇醫。可不謹乎。戒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