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丹波元堅

《藥治通義》~ 卷四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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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 (4)

1. 發汗不用燥藥

徐洄溪曰。驅邪之法。惟發表攻裡二端而已。發表所以開其毛孔。令邪從汗出也。當用至輕至淡。芳香清冽之品。使邪氣緩緩從皮毛透出。無犯中焦。無傷津液。仲景麻黃桂枝等湯。是也。然猶恐其營中陰氣。為風火所煽。而銷耗於內。不能滋潤和澤。以托邪於外。於是又啜薄粥。

以助胃氣。以益津液。此服桂枝之良法。凡發汗之方。皆可類推。汗之必資於津液如此。後世不知。凡用發汗之方。每每用厚朴葛根。(按葛根。主痙病。而本草亦云。治消渴。實為汗藥中之潤品。以為燥藥者。誤矣。)羌活白芷蒼朮豆蔻等。溫燥之藥。即使其人津液不虧。

內既為風火所熬。又復為燥藥所爍。則汗從何生。汗不能生。則邪無所附而出。不但不出邪氣。反為燥藥鼓動。益復橫肆。與正氣相亂。邪火四布。津液益傷。而舌焦唇乾。便閉目赤。種種火象自生。則身愈熱。神愈昏。惡證百出。若再發汗。則陽火盛極。動其真陰。腎水來救。

元陽從之。大汗上泄。亡陽之危證生矣。輕者亦成痙證。遂屬壞證難治。故用燥藥發汗。而殺人者。不知凡幾也。此其端開於李東垣。其所著書立方。皆治濕邪之法。與傷寒雜感無涉。而後人宗其說。以治一切外感之證。其害至今益甚。不但非古聖之法。並誤用東垣之法。醫道失傳。

只此淺近之理尚不知。何況深微者乎。(醫學源流論。)

按岐伯曰。人所以汗出者。皆生於穀。穀生於精。觀此則汗之。必資於津液。益可信矣。

2. 發汗不可太過

徐洄溪曰。治病之法。不外汗下二端而已。下之害人。其危立見。故醫者病者。皆不敢輕投。至於汗多亡陽而死者。十有二三。雖死而人不覺也。何則。凡人患風寒之疾。必相戒以為寧暖無涼。病者亦重加覆護。醫者亦云。服藥必須汗出而解。故病人之求得汗。人人以為當然也。

秋冬之時過暖。尚無大害。至於盛夏初秋。天時暴燥。衛氣開而易泄。更加閉戶重衾。復投發散之劑。必至大汗不止而陽亡矣。又外感之疾。汗未出之時。必煩悶惡熱。及汗大出之後。衛氣盡泄。必陽衰而畏寒。始之暖覆。猶屬勉強。至此時。雖欲不覆而不能。愈覆愈汗。愈汗愈寒。

直至汗出如油。手足厥冷。而病不可為矣。其死也。神氣甚清。亦無病苦。病者醫者。及旁觀之人。皆不解其何故而忽死。惟有相顧噩然而已。我見甚多。不可不察也。總之有病之人。不可過涼。亦不宜太暖。無事不可令汗出。惟服藥之時。宜令小汗。仲景服桂枝法云。服湯已。

溫覆令微似汗。不可如水淋漓。此其法也。至於亡陽未劇。尤可挽回。傷寒論中。真武理中四逆等法可考。若已脫盡。無可補救矣。又盛暑之時。病者或居樓上。或臥近灶之所。無病之人。一立其處。汗出如雨。患病者。必至時時出汗。即不亡陽。亦必陰竭而死。雖無移徙之處。

必擇一席稍涼之地而處之。否則神丹不救也。(醫學源流論。)

張景岳曰。取汗之法。當取於自然。不宜急暴。但服以湯劑。蓋令溫暖。使得津津微汗。稍令久之。則手足稍周。偏身通達。邪無不散矣。若一時逼之。致使如淋如洗。則急遽間。衛氣已達。而營氣未周。反有不到之處。且恐大傷元氣。非善法也。余嘗見有子病者。其父母愛惜之甚。

欲其速愈。且當溫暖之。令覆以重被。猶恐不足。而以身壓其上。子因熱極叫呼。其父母曰。猶未也。須再出些方好。及許久放起。竟致亡陽而斃之。是但知汗出何妨。而不知汗之殺人。此強發之鑑也。又有邪本不甚。或挾虛年衰感邪等證。醫不能察。但知表證宜解。而發散太過。

或誤散無效。而屢散不已。因而即被其害者。有之。或邪氣雖去。遂致胃氣大傷。不能飲食。而羸憊不振者。有之。此過汗之戒也。凡發汗太過。一時將至亡陽。或身寒而慄。或氣脫昏沉等候。速宜煎獨參湯一兩許飲之。或甚者。以四味回陽飲。速為挽回。庶可保全。否則恐致不救。

(景岳全書。)

取汗。在不緩不急。不多不少。緩則邪必留連。急則邪反不盡。汗多則亡其陽。汗少則病必不除。(醫宗金鑑。)

按汗不可過。仲景諄諄戒之。蓋不啻亡陽。其變或不能一定。故方中止用桂枝。則啜熱稀粥。以助藥力。有麻黃葛根。則不須啜粥。其意可見矣。且其病重者。一日一夜服云云者。照之傷寒例。則此言其人本有宿癖。或血脈燥澀。而藥與之相格。因致煩郁。使其覺病勢加重者。

須從容施劑。以視其安。倘誤為藥力不及。而匆遽連進。則貽戚不鮮矣。蓋不止桂枝為然。用藥之理。往往有如此者。不可不察。(汗藥服法。互見第十二卷中。)

又按孫真人千金月令云。凡發汗。汗遍即止。不可令霢霂。得汗後。以粉摩之。不可令自干。考之經旨。汗出太多者。方用粉法。今云之不可令自干。則拘矣。(溫粉方。見先君子傷寒論輯義。拙著述義。及傷寒廣要中。今不繁載。)又傷寒總病論云。凡發汗。須如常覆腰以上。

厚衣覆腰以下。以腰足難取汗故也。半身無汗。病終不解。凡發汗後。病證仍存。於三日內。可二三發汗。令腰腳周遍為度。龐氏之用心切矣。如發汗不徹者。其變亦夥。治之節度。豈可失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