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宮獻

《中國接骨圖說》~ 檢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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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骨 (2)

1. 脈證治法

劉宗原曰。打撲金刃損傷。是不因氣動而病。生於外。外受有形之物所傷。乃血肉筋骨受病。非如六淫七情為病。有在氣在血之分也。所以損傷一證。專從血論。但須分其有瘀血停積而亡血過多之證。蓋打撲墜墮。皮不破而內損者。必有瘀血。若金刃傷皮出血。或致亡血過多。

二者不可同法而治。有瘀血者。宜攻利之。若亡血者兼補而行之。又察其所傷有上下輕重淺深之異。經絡氣血多少之殊。唯宜先逐瘀血通經絡和血止痛。然後調氣養血補益胃氣。無不效也。頃見圍城中軍士被傷。不問頭面手足胸背輕重。醫者例以大黃等利之。後大黃缺少。甚者遂以巴豆代之。

以為不於初時瀉去毒氣。後則多致危殆。至於略傷手指。亦悉以藥利之。殊不知大黃之藥惟與有瘀血者相宜。其有亡血過多元氣胃氣虛弱之人。不可服也。

戴院使云。僕踣不知曰攧。兩手相搏曰撲。其為損一也。因攧撲而迷悶者。酒調蘇合香丸灌之。因攧撲而損傷。宜逐其惡血。酒煎蘇木調蘇合香丸。或雞鳴散。或和氣飲加大黃。入醋少許煎。或童便調黑神散。不用童便用蘇木煎酒調亦得。攧撲傷疼。酒調琥珀散極佳。烏藥順氣散亦可。

大法固以血之瘀失分虛實。而為補瀉。亦當看損傷之輕重。輕者。頓挫。氣血凝滯作痛。此當導氣行血而已。重者。傷節折骨。此當續節接骨。非調治三四月。不得平復。更甚者。氣血內停沮塞。真氣不得行者必死。急瀉其血通其氣。亦或有可治者焉。

凡打撲傷損者。先用手尋揣傷處。用藥熨數次。整頓其筋骨。以敷藥搽之。後用杉籬裹簾法。骨細碎者。別有正副夾縛定之法。正夾用杉皮去外重皮。約手指大。指排肉上。以藥敷杉皮上。其藥上用副夾。用竹片去里竹黃。亦如指大。疏排夾縛。

凡打傷跌撲。其痛不可近者。先用草烏散九鳥散之類之麻藥。則麻倒不知疼處。或用刀割開。或用剪去骨鋒。或以手整頓。骨筋歸元端正。後用夾板夾縛定。或箭鏃入骨不出。亦可用此藥麻之。或鐵鉗拽出。或用鑿鑿開取出。若人昏沉。後用鹽湯。或鹽水。或鐵醬汁。或濃煎茗與服立醒。

凡骨斷皮破者。不用酒煎藥。或損在內破皮肉者。可加童便在破血藥內。若骨斷皮不破。可全用酒煎藥服之。若只損傷。骨未折肉未破者。用正骨順氣湯。折傷木湯之類。

凡皮破骨出差曰拔。撙捺不入。用快刀割皮間些捺入骨。不須割肉。肉自破。後用管爾膏敷貼。瘡四傍腫處。用敷藥。若破而血多出者。用手整時最要快便。

凡平處骨斷骨碎。皮不破者。只用敷藥藥熨鏝熨。若手足曲直等處。及轉動處。只宜絹包縛。令時數轉動。不可夾縛。如指骨碎斷。止用苧麻夾縛。腿上用苧麻繩夾縛。冬月熱縛。夏月冷縛。余月漫縛。凡傷重其初麻而不痛。應拔伸捺正。或用刀取開皮。二三日後。方知痛。且先勻氣血。

凡筋攣筋縮筋翻者。摻以蚯蚓膏。而後頻用揉法。滿腫硬堅者。用振挺法輕擊之。瘀血聚積。或青紫黑色焮熱者。以三楞針刺數處出血。貼以鯽魚泥生鰍泥之類。

凡肉破出血不止者。以發繩扎住其上。閱青筋放五六針。青筋不見者。以三稜針。刺足委中穴。血突出高二尺許。漸漸如線流於地約升余。其人或暈倒。或如委頓狀。面失色則瘡口出血頓止。

素問云。人有所墜墮。惡血留內。腹中滿脹。不得前後。先飲利藥。此上傷厥陰之脈。下傷少陰之絡。刺足內踝之下。然骨之前。血脈出血。刺足跗上。動脈不已。刺三毛上。各一痏。見血則已。左刺右。右刺左。善悲驚不樂。刺如右方。

靈樞云。身有所傷。血出多反中風寒。若有所墜墮。四肢懈惰不收。名曰體惰。取小腹臍上三結交。陽明太陰也。臍下三寸。關元也。

脈經云。從高顛仆。內有血。腹脹滿。其脈堅強者生。小弱者死。破傷之脈。若瘀血停積者。堅強實則生。虛細澀則死。若亡血過多者。虛弱澀則生。堅強實則死。皆為脈病不相應故也。

凡砍刺出血不止者。其脈止。脈來大者。七日死。滑細者生。

靈樞云。有所墜墮惡血留內。有所大怒。氣上而不行下。積於脅下則傷肝。又中風及有所擊僕。若醉入房。汗出當風則傷脾。又頭痛不可取於腧者。有所擊墮。惡血在內。若肉傷痛未已。可側刺。不可遠取之也。

2. 十不治證

胸背骨破入肺者。縱未即死。二七難過。左脅下傷透至內者。腸傷斷者。頭顱骨碎腦蓋傷者。小腹下傷。內橫骨破者。血出盡者。肩內耳後傷透內者。腰骨壓碎者。傷破陰子者。脈不實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