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方脈》~ 傷寒心法集解 卷一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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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寒心法集解 卷一 (9)

1. 辨戴陽證

林潤曰:戴陽者,陽浮於上,如相負載也。夫真寒入里,陰氣未有不盛者,然其劇,不過陽愈微、陰愈盛耳。

喻嘉言曰:戴陽證,下利,脈沉遲,裡寒也。面少赤,身微熱,是仍兼外邪,必從汗解,但必見微厥。此中大伏危機,其用法當迥異常法矣。

2. 辨鬱冒證

汪琥曰:鬱冒者,頭目之際郁然昏冒,乃陽氣能勝寒邪,里陽回而表和順,故解鬱冒。汗出而解者,是陽回裡寒散而榮衛和,故自汗出而解,非謂解表而使之汗出也。

3. 辨格陽證

《金鑑》曰:格陽者,拒格其陽也。亦曰隔陽,陰陽隔離也。少陰經熱因寒格,無論腹痛、乾嘔、咽痛,皆下利中格陽之證,即使利止而脈仍前欲絕不出者,亦不得謂裡寒已退,輒妄治其外熱也。須循四逆湯條例,消陰翳於下部,但加蔥白,宣陽氣於下焦,使陽氣通而脈亦出,方為全愈。

彤園曰:三陰傷寒,俱有下利證。自利不渴者,屬太陰。自利而渴者,屬少陰。惟厥陰下利,屬於寒者,厥而不渴,下利清穀;屬於熱者,消渴飲多,下利清水,或裡急後重,或便膿血也。亦有邪熱不殺穀,完穀不化,協熱下利之證,治各不同,當於脈之陰陽虛實辨之(另詳二卷傷寒辨證篇)。

六經傷寒脈證治法已次第疏明、分節集解,具列卷首,又歷舉致變、救逆、合病、並病、同病、兼病,附錄於後,法律井然,示學者以有所遵循也。第六經篇中,證候傳變,各有寒熱虛實之分。且類傷寒五證,同傷寒十二證治,有因時制宜之妙,非辨之明、審之確,不至目迷五色者幾希。

謹遵御纂《醫宗金鑑》例,發明切要證治八十餘條,薈萃成篇,列於二卷,大綱畢舉,萬目咸張。庶幾傷寒門中,經權常變,法無剩義,俾學者知所變通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