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秋吉質

《溫疫論私評》~ 卷下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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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下 (3)

1. 損復

邪傷人也。始而傷氣。繼而傷血。傷肉傷筋傷骨。邪毒既退。始而復氣。繼而復血。復肉復筋復骨。以柔脆者。易損亦易復也。

天傾西北。地陷東南。故男先傷右。女先傷左。及其復也。男先復左。女先復右。以素虧者易損。素實者易復也。

質曰。男女左右之說。漢人拗理之習。吳氏亦不得脫也。

嚴正甫。年三十。時疫後。脈證俱平。飲食漸進。忽然肢體浮腫。別無所苦。此即氣復也。蓋大病後。血未成。氣暴復。血乃氣之依歸。氣無所依。故為浮腫。嗣後飲食漸加。浮腫漸消。若誤投行氣利水藥則謬矣。

張德甫。年二十。患禁口痢。晝夜無度。肢體僅有皮骨。痢雖減。毫不進谷。以人參一錢煎湯。入口不一時。身忽浮腫。如吹氣球速。自後飲食漸進。浮腫漸消。腫間已有肌肉矣。

若大病後。三焦受傷。不能通調水道。下輸膀胱。肢體浮腫。此水氣也。與氣復懸絕。宜金匱腎氣丸。及腎氣煎。若誤用行氣利水藥必劇。凡水氣足冷。肢體常重。氣復足不冷。支體常輕。為異。

質曰。氣復與水腫相似。試以指按之。肌膚從沒。放之從復者。氣復也。須臾復故者。水腫也。久不能復者。虛腫也。此所其不同。瘥後貪食者。多患水腫。蓋氣血未復。特胃氣暴復。易飢而易消。貪食而不止。故未熟之液。滿於一身也。不腫必下利。宜節飲食。自愈。若飲食不進。

先自足浮腫。漸及腰腹。色白而光澤。按之如敗瓜者。此由氣血共虛。元氣不能四布也。宜補之。或心下先腫。或小腹先腫者。屬於胃膀胱之衰弱。或由余邪不盡。有虛實之分。共為難治。適有一手俄腫。或一足腫大者。是屬內臟之焮腫。多死。

余桂玉。年四十。時疫後。四肢脫力。竟若癱瘓。數日後。右手始能動。又三日。左手方動。又俞桂岡子室。所患皆然。

質曰。適亦然耳。焉足以為定論。

2. 標本

諸竅乃人身之戶牖也。邪自竅而入。未有不由竅而出。經曰。(素問熱論)未入於府者。可汗而已。已入於府者。可下而已。麻徵君。(麻九疇字知幾。從張子和學醫。故詳儒門事親。)復增汗吐下三法。總是導引其邪。從門戶而出。可為治疫之大綱。舍此皆治標云爾。今時疫首尾。

一於為熱。獨不言清熱者。蓋因邪而發熱。但能治其邪。不治其熱而熱自已。夫邪之與熱。猶形影相依。形亡而影未有獨存者。若以黃連解毒湯黃連瀉心湯。純乎類聚寒涼。專務清熱。既無汗吐下之能。焉能使邪從竅而出。是忘其本。徒治其標。何異於小兒捕影。

3. 行邪伏邪之別

凡邪所客。有行邪。有伏邪。故治法有難有易。取效有遲有速。所謂行邪者。如正傷寒。始自太陽。或傳陽明。或傳少陽。或自三陽入胃。如行人經由某地。本無根蒂。因其漂浮之勢。病形雖重。若果在經。一汗而解。若果傳胃。一下而愈。藥到便能獲效。所謂伏邪。如溫疫之邪。

伏於膜原。如鳥棲巢。如獸藏穴。營衛所不關。藥石所不及。至其發也。邪毒漸張。內侵於府。外淫於經。營衛受傷。諸證漸顯。然後可得而治之。方其浸淫之際。邪毒尚在膜原。此時但可疏利。使伏邪易出。邪毒既離膜原。乃觀其變。待其或出表。或入里。然後可導邪使去。

邪盡方愈。初發之時。毒勢漸張。莫之能御。其時不惟不能即瘳。而病證日惟加重。病家見證日增。即欲更醫。醫家不解。亦自驚疑。竟不知先時感受邪甚則病甚。邪微則病微。病之輕重。非關於醫。人之生死。全賴於藥石。故諺曰。傷寒莫治頭。勞怯莫治尾。若果正傷寒。

初受於肌表。不過在經之浮邪。一汗即解。何難治之有。此言蓋指溫疫而設也。所以疫邪方張之際。勢不可遏。但使邪毒速離膜原。便是治法全在後段工夫。識得表裡虛實。更詳輕重緩急。投劑不致差謬。如果可以萬舉萬全。即使感受之最重者。按法治之。必無殞命之理。若夫久病枯削。

酒色耗竭。耆耄風燭者。此等已是天真幾絕。更加溫疫。自是難支。又不可同日而語矣。

質曰。扁鵲嘗曰。病入骨髓者。雖司命不可如之何。今吳氏曰。即使感受之最深者。按法治之。必無殞命之理。其說可疑。蓋又豪傑氣魄。

4. 應下諸證

舌白胎。漸變黃胎。

邪在膜原。舌上白胎。邪在胃家。舌上黃胎。胎老變為沉香色也。白胎未可下。黃胎宜下。

質曰。以下六條。審舌胎。以辨病之輕重。及邪之所著。蓋發明前賢所未言。以為後學之針車也。其功亦鉅矣。

舌黑胎

邪毒在胃。薰騰於上。而生黑胎。有黃胎老而變焦色者。有津液潤澤。作軟黑胎者。有舌上乾燥。作硬黑胎者。下後二三日。黑皮自脫。又有一種舌上俱黑而無胎。此經氣。非下證也。妊娠多見此。陰證亦有此。並非下證。下后里證去。舌尚黑者。胎皮未脫也。不可再下。務在有下證方可下。舌上無胎。況無下證。誤下舌反見離離黑色者危。急當補之。

舌芒刺

熱傷津液。此疫毒之最重者。急當下。老人微疫。無下證。舌上乾燥。易生胎刺。用生脈散。生津潤燥。芒刺自去。

舌裂

日久失下。血液枯極。多有此證。又熱結傍流。日久不治。在下(腸)則津液消亡。在上(胃)則邪火毒熾。亦有此證。急下之。裂自滿。

舌短,舌硬,舌卷

皆邪氣勝。真氣虧。急下之。邪毒去。真氣回。舌自舒。

質曰。舌短舌硬舌卷。此三者。亦有虛實之分。宜審之。

白砂胎

舌上白胎。乾硬如砂皮。一名水晶胎。乃自白胎之時。津液乾燥。邪雖入胃。不能變黃。宜急下之。若白胎潤澤者。邪在膜原也。邪微胎亦微。邪氣盛。胎如積粉滿布。其舌猶未可下。久而胎色不變。別有下證。服三消飲。次早舌即變黃。

唇燥裂,唇焦色,唇口皮起,口臭,鼻孔如煙煤

胃家熱。多有此證。固當下。唇口皮起。仍用別證互較。鼻孔煤黑。疫毒在胃。下之無辭。

質按。唇燥裂。焦色。唇口皮起。此三者。或有不可下者。不可概為下證也。口臭可吐者多。

口燥渴

更有下證者。宜下之。下後邪去胃和。渴自減。若服花粉門冬知母。冀其生津止渴殊謬。若大汗。脈長洪而渴。未可下。宜白虛湯。汗更出。身涼渴止。

目赤,咽乾,氣噴如火,小便赤黑涓滴作痛,小便極臭,揚手擲足,脈沉而數

皆為內熱之極。下之無辭。

質曰。咽乾有虛實之分。宜審之。

潮熱,譫語

邪在胃有此證。宜下。然又有不可下者。詳載似里非里。熱入血室。神虛譫語。三條之下。

善太息

胃家實。呼吸不利。胸膈痞悶。每欲引氣下行。故然。

心下滿,心下高起如塊,心下痛,腹脹滿,腹痛按之愈痛,心下脹痛

以上皆胃家邪實。內結氣閉。宜下之。氣通則已。

頭脹痛

胃家實。氣不下降。下之頭痛立止。若初起頭痛。別無下證者。未可下。

小便閉

大便不通。氣結不舒。大便行。小便立解。誤服行氣利水藥。無益。

大便閉,轉屎氣極臭

更有下證。下之無辭。有血液枯竭者。無表裡證。為虛燥。宜蜜煎導。及膽導。

大腸膠閉,協熱下利,熱結傍流

並宜下。詳見大便條下。

四逆,脈厥,體厥

並屬氣閉。陽氣鬱內。不能四布於外。胃家實也。宜下之。下後反見此證者。為虛脫。宜補。

質曰。以上三章。有陰證。有陽證。又有痧證。有食傷積聚。蛔厥臟厥。宜審之。

發狂

胃家實。陽氣盛也。宜下之。有虛煩似狂。有因欲汗作狂。並詳見本條。忌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