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怪證奇方》~ 怪證奇方雜錄附 (1)
怪證奇方雜錄附 (1)
1. 怪證奇方雜錄附
足轉筋,密念木爪二字即愈。
諸骨哽,解開衣帶,低頭視下部數次,其骨不下行則上出矣。
一切蟲入耳,如在左耳,以手緊閉右耳,努氣至左耳,其蟲自出。
一切塵埃等物眯目,自以手撐開眼皮,內盡力啐之數口,即出。不勞倩人吹也。
傷寒無汗,鄉村無藥去處,令其人盤足而坐,以兩手指相交抱腦後,低扣向前數十次,汗出為度。(胡松谷方)
冬月極冷,以兩手緊握其拳,一時即汗出。
無朝以兩手夾耳根,上下擦一十二次,永無聾瞶之患。
無事時常閉其口,以上下齒咬住,永無痛壞之患。
無朝靜坐,以兩手搓熱,擦兩腎一十二次,即腰不痛。
又法,用兩手搓熱,擦足心一百二十次,兩足俱擦,能治百病。
修心要作長生客,煉性當為活死人。
一分塵心盡,則明一分道,十分盡則明十分道。塵心絕盡,則可全於性;色心絕盡,則可全於命。無明心絕盡,則可得於沖和。刻刻常披己過,方得神氣內安,則為真功,不見他人非,則為真行。
手足或發瘤,白粱米粉鐵鐺熬赤,眾唾調塗寸厚,即消。
魚骨鯁。即令其人到轉筋頭食之,骨自下。
又法,即魚刺點插其人頭髮上,即自上。
一切火眼。以鹽擦牙,手接涎唾,洗眼數次,則愈。
兩眼腫如桃大。用豬鬃四根,各插入攢竹、睛明四穴拈之,得睡一覺,醒去之。妙。(戴溪築方)
蜈蚣咬。以右手大指、中指托地,中指盡處掐起少土,傅之,勿使患者知,妙。
救溺死法。將溺者以腹橫架板凳或牛背上,使頭自下,倒瀝去腹中之水,即活。
摩一切癰疽法。春初雷始發聲,急以兩手指雷,候聲止乃止,七日勿洗。平此後有惡蟲所傷及瘡腫摩之,隨手而消。
救縊法。徐徐抱住解繩,不得截斷上下,安被臥之,令兩人以管吹其兩耳。此法最好,無不活者。自旦至暮,雖冷亦可救;自暮至旦,陰盛則難救。
意庵傳收蠍螫法。每年除夜,左手拽起前裾,右手執三尺長棍,問門楣上敲三下,唸咒云:蠍蠍蠍,螫螫螫,不向梁上走,卻來這裡螫,一敲敲八節。咒畢,吸氣一口吹於杖頭,復吸其氣吹於執杖手心,如此三次即已。遇有喝螫,以手摩之即不痛,可用一年。次年除夜,又加法為之,否則不驗。
收一切腫毒法。每朝向東書三字於腫上,咒曰:赫赫陽陽,日出東方,神筆到處,萬病消亡。一如律令敕:⿱𫩠⿲飠糹⿱亠龶⿱𫩠饍⿱𫩠⿰飠車○⿱𫩠⿰飠殊⿱𫩠𩜊⿱𫩠⿰飠怪○⿱𫩠𩚵⿱𫩠⿰飠存⿱𫩠餔○。
已上用好京墨磨得極濃,每唸咒一遍,書符字一個於腫毒上。未成則消,已成則潰,極驗。
截瘧法。告狀人某於某年月日,自不合打從太行山下過,遇著五鬼:一飢、二飽、三寒、四冷、五惱。向被纏害,以致飲食少進,身體倦怠如蒙。准告乞拘到案,審究禁革,發遣遠方,庶免纏害為便。為此具告,可備福事於當境神祠,告之,即愈。
蔥慰法治陰證。生蔥一束,以繩扎如杯大,切去根葉,留二寸,以火燒一面令熱,著臍下。外以鬥熨之,令熱透中,便作三、四餅,壞則易之。俟病人手溫有汗,乃服四逆湯調理。
火攻法。以火燒地坑令赤,以酒傾入。待滲干,以草荐鋪上,病人臥之,上蓋取汗,妙。
或燒火磚噴以醋,紙包入被中薰之;或燒熱丸噴醋,紙包熨胸背四肢已上,皆取汗之法也。
水攻法。審其邪熱輕重,如欲飲一斗,止與五升,不可過飲。少待半時又欲飲,仍新汲與之。蓋頻與水不妨,但不宜一飲而極意也。凡飲水後,寒戰交作,汗出而解者,即愈也。若欲飲而不與則乾燥,無由而作汗,反煩躁悶亂矣。古人以傷寒時氣欲飲水者為欲解。凡熱盛者,必用水清法,或以噀面,或以澆身,或置病人於水中,或浸手足,或浸舌漱口而不欲咽者。大抵陽證陽脈,內實熱甚,煩渴舌燥者,與水無礙。
凡中暑、霍亂欲水者,少與之,慎勿恣。
靈火針。硫黃、雄黃(各一錢),鬧洋花(一兩),牙皂(三錢)、川烏、草烏(各五錢),熟艾(一兩),鈔卷如指大,以□紙封之,按痛處上,以紙隔五六層針之。病人叫痛即起,以膏藥貼之,則不害,妙甚。咒云:天火地火雷火針,天天開,針地地裂,針病萬病消滅,吾奉紫虛元君急急如律令勑。
遺精夢泄法。每夜側身臥,兩足縮起,彎腰,手握拳,心無外慕,則不泄矣。
口中言少,心頭事少,壯裹食少,自然睡少,依此四少,神仙決了。
師曰:酒為亂性之漿,肉為斷命之物,直須不吃為上。酒肉犯之猶可恕,若犯於色,罪不容誅。蓋色之害人甚於狼虎,敗人善行,損人善事,亡精滅神,至於殞軀,故為道人之大孽也。
又曰:身不勞而功不大,行不廣而心不死。
欲得心中神不出,莫向靈臺留一物,物在心中神不清,耗散真精損筋骨。
色身元有限,情欲浩無涯,癡似蜂貪蜜,狂如蝶戀花。
2. 又詩
朝朝掃心地,掃著越不靜。若要心地靜,撇下苕帚柄。
3. 又
大道不遠在身中,物即皆空性不空。性苦不空和氣住,氣婦元海壽無窮。
破衲頭,爛唐巾,個個出來會點金。如何不點自家用,留下方兒哄別人。
二五為一,天地至精,情以口訣,難以書傳。
鉛汞鼎中居,煉成無價珠。都來兩個字,了徹萬字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