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懷隱、陳昭遇等

《太平聖惠方》~ 卷第八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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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第八 (6)

1. 辨傷寒熱病兩感證候

夫熱病者。皆傷寒之類也。或愈或死。其死皆以六七日間。其愈皆以十日以上者何也。夫巨陽者。諸陽之屬也。其脈連於風府。故為諸陽主氣。人之傷於寒也。故則為病熱。熱雖甚不死。其兩感於寒而病者必死。夫兩傷於寒病者。一日則巨陽與少陰俱病。故頭痛口乾。煩滿而渴。

白話文:

患上發熱疾病的人,都是傷寒之類的疾病。有些人會痊癒,有些人會死亡。死亡的通常發生在六七天內,而痊癒的則需要十天以上。這是什麼原因呢?

巨陽經是所有陽經的代表,它的脈絡連接到風府穴。因此,巨陽經是諸陽經的主氣。如果人受到寒邪侵襲,就會產生熱病。如果熱病很嚴重,但沒有受到寒邪的二次侵襲,患者也不會死亡。但如果患者同時受寒,那麼就會導致死亡。

同時受到寒邪侵襲而生病的人,在第一天時,巨陽經和少陰經都會發病。因此,患者會出現頭痛、口乾、煩躁、脹滿和口渴等症狀。

(足太陽膀胱之經足少陰是腎心經也)二日足陽明與足太陰俱病。則腹滿體熱。不食譫語。(足陽明胃之經足太陰脾之經也)三日則足少陽與足厥陰俱病。則耳聾囊縮。水漿不入口。則不知人。六日而死矣。(足少陽膽之經足厥陰肝之經也)是為六經陰陽表裡者也。陽為腑主表。

白話文:

膀胱經屬於足太陽經,腎經和心經屬於足少陰經。

第二日,足陽明經(胃經)和足太陰經(脾經)同時生病,會導致腹脹、發熱、不思飲食、說胡話。

第三日,足少陽經(膽經)和足厥陰經(肝經)同時生病,會導致耳聾、耳鳴、水米不進,神志不清。第六日就會死亡。

這是六條經脈的陰陽表裡關係。陽經主表,主外。

陰為臟主裡。臟腑俱病。故曰兩感。三日而死者。為一日兩經受病。故云兩感。是表裡俱病。故六日而死矣。

2. 辨傷寒熱病不可治形候

傷寒三部脈陰陽俱盛。大汗出不解者。不可治。

傷寒陰陽俱虛。熱不止者。不可治。

傷寒脈至乍數乍疏者。不可治。

傷寒譫言妄語。身有熱。脈浮大。手足溫者生。脈沉細。手足逆冷者。不可治。

傷寒咳而上氣。其脈散者。不可治。

傷寒熱盛。脈浮大者生。沉小者不可治。

傷寒已得汗。脈沉小者生。浮大者不可治。

傷寒譫語。直視而喘者。不可治。

傷寒下利厥逆。躁不能臥者。不可治。

傷寒發熱下利。至厥不反者。不可治。

傷寒病惡寒。蜷而利。手足逆者。不可治。

傷寒五六日。脈微細沉。但欲臥。汗出不煩。時自吐利。復煩躁不得臥寐者。不可治。

傷寒六七日喘息高者。不可治。

傷寒發汗不出。若大灌發者。不可治。

傷寒泄而腹滿甚者。不可治。

傷寒目不明熱不已者。不可治。

傷寒老人嬰兒。熱而腹滿者。不可治。

傷寒汗不出。嘔血者。不可治。

傷寒舌本爛。熱不已者。不可治。

傷寒咳血而衄。汗不出。出不至足者。不可治。

傷寒髓熱者。不可治。

傷寒熱而痙者。不可治。

傷寒熱病腰折瘛瘲。齒噤者。不可治。

傷寒四逆惡寒。脈不至。其人不熱而躁者。不可治。熱病脈代者一日死。熱病二三日身體熱。腹痛頭痛。食飲如故。脈直而疾者。至八日不可治。

白話文:

  • 傷寒四逆惡寒。脈不至。其人不熱而躁者。不可治。

  • 若傷寒病人出現四肢冰冷、惡寒、脈搏微弱、身體不發熱但精神躁動的症狀,則難以治療。

  • 熱病脈代者一日死。

  • 若發熱性疾病的病人出現脈搏代跳(脈搏忽快忽慢或忽停忽跳)的症狀,則預後不佳,可能在一天內死亡。

  • 熱病二三日身體熱。腹痛頭痛。食飲如故。脈直而疾者。至八日不可治。

  • 若發熱性疾病的病人持續了二三天,身體發熱、腹痛、頭痛,飲食如常,脈搏直而急促,則預後不良,至第八天時難以治療。

熱病三四日。腰已下不得汗。脈大疾者生。脈細小難得者。不可治。

熱病四五日。頭不熱。腹不痛而吐。脈來微細。至十二日不可治。

熱病七八日。其脈微。小便如黑。口乾脈代。舌焦乾。黑者不可治。

熱病七八日。脈微小。病人便血。口中乾。一日半而死。

熱病七八日。脈不躁不數。後三日中有汗。三日不汗者死。

熱病八九日。頭不疼。身不痛。目不赤。色不變。而反利。脈來疊疊。按不彈手。時大。心下堅者。至十七日不可治。

白話文:

熱病已經持續了八九天。沒有頭痛,沒有身體疼痛,眼睛不紅,面色不變,反而變得更好。脈搏跳動得很急促,按壓不會回彈。有時脈搏很大。如果心下堅硬,到了第十七天就無法治癒了。

熱病已得汗。而脈尚躁盛。此陰脈之極也死。

熱病脈常盛躁。而不得汗者。此陽脈之極也死。脈盛躁得汗者生也。

熱病已得汗。體熱不去者不可治。

熱病其人瀼瀼大熱。脈細小者不可治。

熱病下痢不止。腹中痛甚者不可治。

3. 辨可發汗形證

大法。春夏宜發汗。

凡發汗。欲令手足周遍。汗出漐漐益佳。不欲流離。病若不解。當復發汗。汗多則無陽。虛則不得重發汗也。

凡欲發汗。中病便止。不必須盡意也。

太陽病脈浮數者。宜發汗也。

太陽病脈浮大數者。宜發汗也。

陽明病脈遲。汗多而微惡寒者。外未解。宜發汗。

陽明病脈浮數者。宜發汗。太陽病常自微微汗出。更宜發汗。

凡脈浮而緊者。浮則為風。緊則為寒。宜發汗。

太陽病下之微喘者。外未解也。宜發汗。

太陽病發熱汗出而惡寒。宜發汗。

4. 辨不可發汗形證

凡脈沉數病在裡。不可發汗。無陽故也。

凡脈尺中遲。不可發汗。榮衛不足。血少故也。

凡脈微軟弱者。不可發汗。

凡咽中閉塞。不可發汗。

凡腹中有動氣在左右者。不可發汗。

凡有動氣在上。不可發汗。發汗則氣衝於上。在心端也。

凡有動氣在下者。不可發汗。發汗則心中大煩。目眩惡寒。飲食則吐。

凡諸動氣脈微弱者。皆不可發汗。汗則小便難。脬中干煩躁也。

凡咽燥者。不可發汗。

凡失血者。不可發汗。發汗必恍惚心亂。

凡積熱在臟。不宜發汗。汗則必吐。口中爛生瘡。

凡下痢水穀。忌攻其表。汗出必脹滿咳嗽。小便利者不可攻其表。汗出即逆。

5. 辨可吐形證

凡服湯吐者。中病便止。不必盡劑也。

大法。春夏宜吐。凡病頭不強痛。寸口脈浮。胸中痞滿。上衝喉咽。不得息。此為有痰。當宜吐之。

夫胸心滿實。胸中鬱郁而痛。不能食。多涎唾。下利。其脈遲反逆。寸口脈數。此可吐也。

病者手足冷。脈乍結。在胸心下而煩。飢不能食。病在胸中。當宜吐之。

傷寒胸滿痰逆。乾嘔熱嗽。及肺壅唾膿等。宜吐之。

夫宿食在胃管。宜吐之。

6. 辨不可吐形證

太陽病惡寒而發熱。自汗出而反不惡寒熱。關上脈細數者。不可吐之。

少陰病其人慾食。入則吐。心中溫溫欲吐。復不能吐。手足寒。脈弦遲。乾嘔。此膈上有寒。不可吐之。當宜溫也。

白話文:

少陰病時,病人想吃東西。但吃下去就會嘔吐。心中溫熱卻想嘔吐,又嘔吐不出來。手腳冰冷。脈搏弦細而緩慢。乾嘔。這是因為膈上有寒氣。不能讓病人嘔吐。應當溫熱治療。

諸四逆者。不可吐之。

諸虛羸。不可吐之。

新產者。不可吐之。

病者惡寒而不欲近衣。不可吐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