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英

《醫學綱目》~ 卷之三十五·婦人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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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之三十五·婦人部 (2)

1. 受胎

〔丹〕成胎以精血之後先分男女者,褚澄之論也,愚竊惑焉。後閱東垣方,有曰經水斷後一二日,血海始淨,精勝其血,感者成男;四五日後,血脈已旺,精不勝血,感者成女。此論亦為未瑩,何以言之?《易》曰:乾道成男,坤道成女。夫乾坤,陰陽之性情也。左右,陰陽之道路也。

男女,陰陽之儀象也。父精母血,因感而會,精之泄,陽之施也,血能攝之,陰之化也,精成其骨,此萬物之始於乾元也;血成其胞,此萬物資生於坤元也。陰陽交姤,胎孕乃凝。胎之所居,名曰子宮,一系在下,上有兩歧,一達於左,一達於右。精勝其血,及剛日陽時感者,則陽為之主,受氣於左子宮而男形成。

精不勝血,及柔日陰時感者,則陰為之主,受氣於右子宮而女形成。或曰分男分女,吾知之矣,其有雙胎者將何如?曰:精氣有餘,歧而分之,血因分而攝之故也。若夫男女同孕者,剛日陽時,柔日陰時,感則陰陽混雜,不屬左,不屬右,受氣於兩歧之間者也。亦有三胎四胎五胎六胎者,猶是而已。

或曰:其有男不可為父,女不可為母,與男女之兼形者,又若何而分之耶?予曰:男不可為父,得陽氣之虧者也;女不可為母,得陰氣之塞者也;兼形者,由陰為駁氣所乘,而為狀不一。以女兼男形者有二:一則遇男為妻,遇女為夫;一則可妻而不可夫。又有下為女體,上具男之全形,此又駁之甚者也。

或曰:駁氣所乘,獨見於陰,而所成之形,又若是之不同耶?予曰:陰體虛,駁氣易於乘也,駁氣所乘,陰陽相混,無所為主,不可屬左,不可屬右,受氣於兩歧之間,隨所得駁氣之輕重而成形,故所兼之形,有不可得而同也。

上丹溪此論,極造精微,發前人之未發。是知男女之分,已定於萬物資始乾元之際,陰陽交姤之時。昧者不寤是理,妄有轉女為男之法,惑矣。夫萬物皆資始於乾元,獨男女之分,不資始於乾元乎?

胎前,當清熱養血。產前安胎,白朮黃芩妙藥也。胎前將臨月,以三補丸加炒香附、炒白芍藥,蒸餅丸服。又抑熱,以三補用生地膏丸。(芩連柏為末,地黃膏丸之。)有孕八九個月,必順氣,枳殼、蘇莖。前至八九月,因火動逆作喘急,可用條芩、香附為末調下。

〔海〕,神方驗胎散,婦人三兩個月,月經不行,疑是兩身,卻疑血滯,心煩寒熱恍惚,此藥可驗,取之內也。外已有身,病無邪脈,以《素問》脈法推之,十得八九矣。

真雀腦芎(一兩),當歸(全用。重一兩者,只用七錢)

上二味為細末,分作二服,濃煎好艾湯一盞調下,或好酒調服亦得。可待三兩個時辰間,覺腹臍微動,仍煩,即有胎也。動罷即愈,安穩無虞。如不是胎,即不動,所滯惡物自行,母亦安也。如服藥不覺效,再煎紅花湯調下,必有神效。

〔《靈苑》〕治婦人經脈住三個月,驗胎法。真川芎為細末,濃煎艾湯下一匕,投。腹內漸動,是有胎也。試孕有無。

甘草(一寸,炙),皂角(一寸,去皮),黃連(少許)

上為末,酒調服,有則吐,無則不吐,每服一錢半。

〔《脈》〕婦人懷軀七月而不可知,時時衄血而轉筋者,此為軀也;衄時嚏而動者,非軀也。

〔《素》〕婦人足少陰脈動甚者,妊子也。(平人氣象論,謂太谿脈也,全元起本作足少陰,王冰本作手少陰,當從全本。王注云:動脈者如豆厥厥動搖也,一說動甚謂動搖太甚也。)陰搏陽別,謂之有子。(陰陽別論,王注云:陰謂尺中也,搏謂搏觸於手也。尺脈搏擊與寸脈殊別,則為有孕之兆。)

〔《脈》〕妊娠初時寸微小,呼吸五至;三月而尺數也,脈滑疾,重以手按之散者,胎已三月也;脈重手按之不散,但疾不滑者,五月也。(此即陰搏陽別之義,言尺脈滑數,寸脈微小,而尺與寸脈別者,孕脈也。)尺脈左偏大為男,右偏大為女,左右俱大產二子。大者,如實狀。

(亦陰搏陽別之義,謂尺脈實大與寸脈殊別,但分男左女右也。)婦人妊娠四月,欲知男女法,左疾為男,右疾為女,俱疾為生二子。(王子亨云:妊娠三部俱滑而疾,在左為男,在右為女。)遺妊娠人面南行,還復呼之,左回首者是男,右回首者是女。看上圊時,夫從後急呼之,左回首者是男,右回首者是女也。

上按丹溪云:男受胎在左子宮,女受胎在右子宮,斯言大契是說也。蓋男胎在左則左重,故回首時,慎護重處而就左也;女胎在右則右重,故回首時,慎護重處而就右也。推之於脈,其義亦然:胎在左則血氣護胎而盛於左,故脈亦從之,而左疾為男,左大為男也;胎在右,則血氣護胎而盛於右,故脈亦從之,而右疾為女,右大為女也。亦猶經云:陰搏陽別,謂之有子。

言受胎處在臍腹之下,則血氣護胎而盛於下,故陰之尺脈鼓搏有力,而與陽之寸脈殊別也。又如癰癤發上則血氣從上而寸脈盛,發下則血氣從下而尺脈盛,發左則血氣從左而左脈盛,發右則血氣從右而右脈盛也。丹溪以左大順男右大順女,為醫人之左右手,蓋智者之一失也。

〔丹〕婦人懷孕愛物,乃一臟之虛。假如肝藏虛,其血氣止能養胎,不能榮肝,肝虛故愛酸物吃。

〔《大》〕胎動不安,或因僵仆,或因毒藥,重者便致傷墮,當以母形色察之。母面赤舌青者,子死母活,唇口俱青,兩邊沫出者,子母俱死;面青舌赤,口中沫出者,母死子活也。

〔《脈》〕婦人妊娠八月,脈實大牢強弦緊者生,沉細者死。

〔丹〕脈細勻,易產;大浮緩,氣散難產。

〔《脈》〕婦人懷胎,一月之時足厥陰脈養,二月足少陽脈養,三月手心主脈養,四月手少陽脈養,五月足太陰脈養,六月足陽明脈養,七月手太陰脈養,八月手陽明脈養,九月足少陰脈養,十月足太陽脈養。諸陰陽各養三十日活兒。手太陽少陰不養者,下主月水,上為乳汁,活兒養母。

懷娠者不可灸刺其經,必墮胎。(陳氏《大全》論云:足厥陰肝脈也,足少陽膽脈也,四時之令始於春木,故十二經云胎養始於肝膽而在一月二月。手心主心胞絡脈也,手少陽三焦脈也,屬火而旺夏,所以養胎在三月四月。足太陰脾脈也,足陽明胃脈也,足陽明屬土而旺長夏,所以養胎在五月六月。

手太陰肺脈也,手陽明大腸脈也,足少陰腎脈也,足太陽膀胱脈也,屬金水而旺秋冬,所以養胎在七月八月九月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