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方集解》~ 清暑之劑第十一 (1)
清暑之劑第十一 (1)
1. 清暑之劑第十一
暑為陽邪,心屬離火,故暑先入心,從其類也。巳月六陽盡出於地上,此氣之浮也。經曰:夏氣在經絡,長夏氣在肌肉,表實者里必虛。又熱則氣泄,故經曰:脈虛身熱,得之傷暑。外證頭痛口乾,面垢自汗,嘔逆泄瀉,少氣倦怠,其大較也。有餘證者,皆後傳變也。
傷暑有兼傷風者,有兼傷寒者,有兼傷濕者,有兼傷食者,有冒暑飲酒引暑入內者,有納涼巨室,暑不得泄,反中入內者,有手足搐搦名暑風者,有手足逆冷名暑厥者,有昏不知人為中暑者。潔古曰:中熱為陽證,為有餘;中暑為陰證,為不足。蓋肺主氣,夏月火盛灼金,則肺受傷而氣虛,故多不足。
凡中暑者,不可作中風治。
2. 四味香薷飲
治一切感冒暑氣,皮膚蒸熱,頭痛頭重,自汗肢倦,或煩渴,或吐瀉(暑為陽熱,故蒸熱;暑必兼濕,故自汗;暑濕干心則煩,干肺則渴,干脾則吐利,上蒸於頭則重而痛;暑能傷氣,故倦怠)。
此手少陰、手足太陰、足陽明藥也。香薷辛溫香散,能入脾肺氣分,發越陽氣,以散皮膚之蒸熱;厚朴苦溫,除濕散滿,以解心腹之凝結;扁豆甘淡,能消脾胃之暑濕,降濁而升清;黃連苦寒,能入心脾,清熱而除煩也(李時珍曰:有處高堂大廈而中暑者,緣納涼太過,飲冷太多,陽氣為陰邪所遏,反中入內,故見頭痛惡寒之證,用香薷以發越陽氣,散水和脾則愈。王履曰:此非中暑,蓋亦傷寒之類耳。
《玉機微義》曰:東垣論暑證,同冬月傷寒傳變,為證不一。彼為寒邪傷形,此則暑熱傷氣,若元氣虛甚,有一時不救者,與傷寒陰毒頃刻害人實同,啟是病例,大開後人聾聵。《活人書》云:脈虛身熱,謂之中暑,乃不足之證,頭痛惡寒,形面拘垢,宜用溫散之劑;脈盛身熱,謂之中熱,乃有餘之證,頭痛壯熱,大渴引飲,宜用清涼之劑。
薛氏曰:中暍乃陰寒之證,當補陽氣為主,少佐以解暑,先哲用乾薑、附子,此推《內經》舍時從證之法也。香薷飲乃散陽氣、導真陰之劑,若元氣虛、犯房勞而用之者,適所以招暑也。李士材曰:香薷乃夏月發汗之藥,其性溫熱,只宜於中暑之人;若中熱之人誤服之,反成大害。
李時珍曰:香薷乃夏月解表之藥,猶冬月之用麻黃,氣虛者尤不可多服,今人謂能解暑,概用代茶,誤矣。張兼善曰:風寒濕皆地之氣,系濁邪,所以俱中足經;暑乃天之氣,系清邪,所以中手少陰心經。其證多與傷寒相似,但傷寒初病未至煩渴,暑初病即渴,傷寒脈必浮盛,暑脈虛弱為不同耳。昂按:張氏之辨證是也。
如風亦陽邪,屬天氣,嘗中於頭,未可言濁;又傷寒中足六經,雖系《內經》原文,然麻黃、桂枝皆肺藥,瀉心數湯皆心藥,未可執言傷足不傷手也。暑有冒、有傷、有伏、有中四者輕重之分)。
本方除扁豆,名黃連香薷飲:治中暑熱盛,口渴心煩;或下鮮血。本方除黃連,名三物香薷飲:治傷暑嘔逆泄瀉。再加茯苓、甘草,名五物香薷飲:驅暑和中。再加木瓜,名六味香薷飲:治中暑濕盛(熱盛則加黃連以瀉心火,濕盛則加茯苓、木瓜以去脾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