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丹波元堅

《藥治通義》~ 卷十一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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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一 (4)

1. 一藥兼主

陶隱居曰。藥性一物。兼主十餘病者。取其偏長為本。(本草黑字。)

按一物固不宜有數性。斯語片言居要。故王海藏既表章之。更據唐本草序例考之。則其意若謂藥有偏於治中風者。有偏於治傷寒者。名有所偏主。觸類長之。以主十餘病。然病雖一。而其證不均。倘啻云治某病。則淺學無所下手。殆為不便變通。故陷居又曰。藥之所主。止說病之一名。

假令中風乃有數十種。傷寒證候。亦有二十餘條。更復就中求其體例。大體歸其始終。以本性為根宗。繇是觀之。藥之為物。氣味相藉。必有一定不移之本性。於是其功乃有偏長。擴而充之。則兼主十餘病。其理昭然矣。唯每藥之下。白字黑字。俱蘊其秘。豈古人識識相因。

故敘事約雅。意在言外者乎。如麻黃苦溫。其功發陽。故能治邪氣表壅。亦能治肺冷喘咳。亦能治水濕外實。黃耆甘溫。其功托陽。故能治虛勞不足。亦能治癰疽膿潰。亦能治濕邪黏滯之類。其所主雖多端。要其指歸則一。蓋配合之宜。轉輾活用。皆本於一定之本性而已。仲景用藥。

理必如此。古本草之旨。亦復不外乎此矣。先兄紹翁有見於斯。深究古聖之微意。著藥雅一書。以闡揚兼主之秘。為後學變通之法門。惜其稿未完而沒。愚有志補續不能也。蘇東坡書篆髓後曰。余嘗論學者之有說文。如醫之有本草。雖草木金石。各有本性。而醫者用之。所配不同。

則寒溫補瀉之效。隨用各別。可謂知言矣。

又按聖濟經曰。物各有性。性各有材。材各有用。聖人窮天地之妙。通萬物之理。其於命藥。不特察草石之寒溫。順陰陽之常性而已。以謂物之性有盡也。制而用之。將使之無窮。物之用有窮也。變而通之。將使之無窮。夫唯性無盡。用無窮。故施於品劑。以佐佑斯民。其功用亦不一而足也。

吳氏注曰。溫涼寒熱。物之性也。可以去邪御疾。性之材也。因其材而施於治療之際。材之用也。此說於兼主之義。亦足互發。聖濟又曰。有因其性而為用者。有因其用而為使者。有因其所勝而為制者。其類不同。然通之皆有權。用之皆有法也。亦系得理之言。更舉諸僻藥。

以示其例。今不具錄。

2. 功用大體

陳藏器曰。藥有宣通補泄輕重澀滑燥濕。此十種者。是藥之大體。而本經都不言之。後人亦所未述。遂今調合湯丸。有昧於此者。至如宣可去壅。即姜橘之屬。是也。通可去滯。即通草防己之屬。是也。補可去弱。即人參羊肉之屬。是也。泄可去閉。即葶藶大黃之屬。是也。

輕可去實。即麻黃葛根之屬是也。重可去怯。即磁石鐵粉之屬。是也。澀可去脫。即牡蠣龍骨之屬。是也。滑可去著。即冬葵榆皮之屬。是也。燥可去濕。即桑白皮赤小豆之屬。是也。濕可去枯。即紫石英石英之屬。是也。只如此體。皆有所屬。凡用藥者。審而詳之。則靡所遺失矣。

(本草。掌禹錫等。引本草拾遺。○按禹錫等曰。謹按徐之才藥對。孫思邈千金方。陳藏器本草拾遺序例如後。而其首節。千金方論處方。引藥對。第二節。至第九節。即千金文。仍知第十節。說藥之大體。第十一節。論五方之氣。即是陳氏之言。無可復疑。寇氏引為陶隱居。

誤不待辨。至本草綱目。則以首節為拾遺。以第十節為藥對。其失在不撿千金。近世諸家。一踵綱目之陋。稱以徐之才十劑。仍附訂於此。)

按陳氏所說。乃藥之大體。而不是合和之義。故列於斯。至聖濟經。添以劑字。而成聊攝明理論。稱為十劑。河間戴人。並宗其義。於是七方十劑。遂印定後人眼目矣。然諸家所演。亦概不外於功用。故並附載之。從其朔也。

又按李瀕湖曰。去閉。當作去實。去實。當作去閉。此說不必。又曰。濕。當作潤。又以石英為潤藥則偏矣。古人以服石為滋補故爾。為是。今更審之。通劑滑劑燥劑。俱是利水一途。而分之為三。未詳其意。湧吐一法。別無其目。河間隸之宣劑。然與姜橘之屬。性類殊異。

此他猶有可議者。要之陳氏之言。本不足為典型。而後人遵守。或補續之。或迴護之。無敢置辨者。未知其果何意也。

吳禔曰。五藏之氣。欲通而不閉也。故鬱而不散則為壅。壅得宣而發。故必宣劑以散之。如否滿之類。是也。胃滿則腸虛。腸滿則胃虛。更滿更虛。是為平氣。否滿不通。則其氣無自而升降矣。宣劑以散之。豈不宜哉。五藏之氣。欲運而不止也。故留而不行。則為滯。滯得通而達。

故必通利以行之。如水病痰癖之類。是也。水生於腎。病流於體。痰因於飲。癖聚於胃。水病痰癖。則其氣無自而流轉矣。通劑以行之。豈不宜哉。氣弱而不勝其食飲。形羸而不見其充盈。若此之類。不足為弱也。必補劑以扶之。則不足者壯矣。支滿膈寒。腹為䐜脹。浮澀相搏為脾約。

若此之類。有餘為閉也。必泄劑以逐之。則有餘者卻矣。實則氣壅者。外閉而中滿。如汗不發而腠密。八風客於玄府也。邪氣勝而中蘊。五氣傷而淫勝也。若此者。輕劑以揚之。則實者泄矣。怯則氣浮者。本虛而未盛。如神失守而驚悸。則心不持。而恐懼乘之。氣上厥而瘨疾。

則陽不降。而首疾作矣。若此者。重劑以鎮之。則怯者寧矣。滑則氣脫者。內耗而外越。如開腸洞泄。則風傷於腸胃。便溺遺矢。則腸虛而不制。若此者。澀劑以收之。則滑者止矣。澀則氣著者。其氣附而不散。如乳難而不下。內秘而不通。若此者滑劑以利之。則澀者決矣。

濕主土。土生脾。濕漬於藏。氣浮於四肢。腹大而體重。津竭而少氣。是為濕氣淫勝。腫滿脾濕之病。若此者。治以燥劑。所以除其濕也。或從汗出。或從嘔吐。或消渴水道數利。或便難駃藥數下。是為津耗為枯。五藏痿弱。營衛涸流之病。若此者。治以濕劑。所以潤其燥也。

凡此十者。治病之成法也。舉此成法。變而通之。所以為治病之要。以此為要。則推而廣之。以致其詳。萬舉萬當之劑也。(聖濟經注。)

按十劑諸說頗繁。前卷間摘入之。吳氏此說。為河間所據。而殆得其要。仍拈於此。又陳遠公本草新編。亦有詳論。沈芊綠著要藥分劑十卷。以十劑分類。強以諸藥排列。

又按寇宗奭補寒熱二劑。曰。如寒可去熱。大黃樸消之屬。是也。如熱可去寒。附子桂之屬。是也。繆仲淳增升降二劑。曰。寒熱二劑。攝在補瀉。義不重。升降者。治法之大機也。經曰。高者抑之。即降之義也。下者舉之。即升之義也。而陳遠公則並二家辨駁之。極為鄭重。

沈芊綠亦曰。十劑中。如宣輕則兼有升義。瀉滑則兼有降義。且諸藥性。非升即降。或可升可降。或升多降少。或升少降多。別無不升不降。專為宣通等性者。則升降二字。可以概群藥。不得另立二門。次於十劑後。云云。考王啟玄曰。高者抑之。制其勝也。下者舉之。濟其弱也。

然則下泄鎮墜。及降氣之法。皆可謂之抑也。陽氣虛陷不振者。與以調補。而使其勝發者。即是舉之也。此外何自有升降者耶。且升降之說。古典所未言。實藍本於潔古。而如雲每藥必有升降。則尤不免牽湊。蓋繆氏之增。沉氏之辨。亦均非通論也。又徐思鶴增為二十四劑。

(既載於第三卷。)賈九如藥品化義。景三陽嵩厓尊生書。並有添立八劑。(寒可去熱。熱可去寒。雄可表散。銳可下行。和可安中。緩可制急。平可主養。靜可制動。是也。)可謂贅設矣。

又按王中陽養生主論曰。大抵百藥之性。不出溫涼寒熱。藥體則不過浮沉澀滑。在人用之如何耳。醫之為義上焦之病。宜沉而降之。中焦之病。或升而發之。故滑者澀之。澀之滑之。此自一家言。姑附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