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綸

《明醫雜著》~ 卷之三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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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之三 (7)

1. 附滑伯仁先生《診家樞要》

脈者,氣血之先也。氣血盛則脈盛,氣血衰則脈衰;氣血熱則脈數,氣血寒則脈遲;氣血微則脈弱,氣血平則脈治。又長人脈長;短人脈短;性急人脈急,性緩人脈緩。左大順男,右大順女。男子尺脈常弱,女子尺脈常盛。此皆其常也,反之者逆。

2. 左右手配臟腑部位

左手寸口,心、小腸脈所出;左關肝、膽脈所出,左尺腎、膀胱脈所出。(命門與腎脈通。)

右寸肺、大腸脈所出;右關脾、胃脈所出;右尺三焦、心包絡脈所出。

3. 五臟平脈

心脈浮大而散,肺脈浮澀而短,肝脈弦而長,脾脈緩而大,腎脈沉而軟滑。

心合血脈,心脈循血脈而行,持脈指法如六菽之重。按至血脈而得者為浮,稍稍加力脈道粗者為大,又稍加力脈道闊軟者為散。

肺合皮毛,肺脈循皮毛而行,持脈指法如三菽之重。按至皮毛而得者為浮,稍稍加力脈道不利為澀,又稍加力不及本位曰短。

肝合筋,肝脈循筋而行,持脈指法如十二菽之重。按至筋而脈道如箏弦相似,稍加力脈道迢迢者為長。

脾合肌肉,脾脈循肌肉而行,持脈指法如九菽之重。按至肌肉如微風輕颭柳梢之狀為緩,次稍加力脈道敦實者為大。

腎合骨,腎脈循骨而行,持脈指法按至骨上而得者為沉,次重以按之脈道無力者為軟,舉指來疾流利者為滑。

凡此五臟平脈,要須察之久久成熟,一遇病脈,自然可曉。經曰:先識經脈,而後識病脈。此之謂也。

4. 四時平脈

春弦,夏洪,秋毛,冬石,長夏四季脈遲緩。

5. 呼吸浮沉定五臟脈

呼出心與肺,吸入腎與肝,呼吸之間,脾受穀味,其脈在中。心、肺俱浮,浮而大散者心,浮而短澀者肺;腎、肝俱沉,牢而長者肝,濡而來實者腎;脾為中州,其脈在中。

6. 因指下輕重以定五臟

即前所謂三菽、五菽之重也。

7. 三部所主(九候附)

寸為陽,為上部,主頭項以下至心胸之分也;關為陰陽之中,為中部,主臍腹肚脅之中也;尺為陰,為下部,主腰足脛股之分。凡此三部之中,每部又各有浮、中、沉三候,三而三之,為九候也。浮主皮膚,候表及腑;中主肌肉,以候胃氣;沉至筋骨,候里及臟也。

8. 持脈

凡診脈之道,先須調平自己氣息,男左女右,先以中指定得關位,卻齊下前、後二指。初輕按以消息之,次中按以消息之,次重按以消息之,然後自寸、關至尺逐部尋究。一呼一吸之間,要以脈行四至為率,閏以太息,脈五至,為平脈也。其有太過、不及,則為病脈;看在何部,各以其部斷之。

凡診脈須要先識時脈。胃脈與腑臟平脈,然後及於病脈。時脈謂春三月六部中俱帶弦,夏三月俱帶洪,秋三月俱帶浮,冬三月俱帶沉。胃脈謂中按得之脈和緩。腑臟平脈已見前章。凡人腑臟脈既平,胃脈和,又應時脈,乃無病者也,反此為病。

凡診脈之際,人臂長則疏下指,臂短則密下指。三部之內,大小浮沉遲數同等,尺寸陰陽高下相符,男女左右強弱相應,四時之脈不相戾,命曰平人。其或一部之內獨大獨小、偏遲偏疾、左右強弱之相反、四時男女之相背,皆病脈也。凡病之見在上曰上病,在下曰下病,左曰左病,右曰右病。

左脈不和為病在表,為陽,主四肢;右脈不和為病在裡,為陰,主腹臟:以次推之。

凡取脈之道,理各不同;脈之形狀,又各非一。凡脈之來,必不單至,必曰浮而弦、浮而數、沉而緊、沉而細之類,將何以別之?大抵提綱之要,不出浮、沉、遲、數、滑、澀之六脈也。浮、沉之脈,輕手、重手而取之也;遲、數之脈,以己之呼吸而取之也;滑、澀之脈,則察夫往來之形也。

浮為陽,輕手而得之也,而芤、洪、散、大、長、濡、弦,皆輕手而得之之類也;沉為陰,重手而得之也,而伏、石、短、細、牢、實,皆重手得之之類也。遲者一息脈二至,而緩、結、微、弱皆遲之類也。或曰滑類乎數,澀類乎遲,何也?然脈雖似,而理則殊也。彼遲、數之脈,以呼吸察其至數之疏數,此滑、澀之脈,則以往來密察其形狀也。

數為熱,遲為寒,滑為血多氣少,澀為氣多血少。所謂提綱不出乎六字者,蓋以其足以統夫表裡、陰陽、冷熱、虛實、風寒濕燥、臟腑氣血也。浮為陽,為表,診為風、為虛;沉為陰,為里,診為濕、為實,遲為在臟,為寒,為冷;數為在腑,為熱,為燥,滑為血有餘;澀為氣獨滯也。人一身之變,不越乎此。

能於是六脈之中以求之,則疢疾在人者,莫能逃焉。

持脈之要有三:曰舉,曰按,曰尋。輕手循之曰舉,重手取之曰按,不輕不重委曲求之曰尋。初持脈,輕手候之,脈見皮膚之間者,陽也,腑也,亦心。肺之應也;重手得之,脈附於肉下者,陰也,臟也,亦肝、腎之應也;不輕不重中而取之,其脈應於血肉之間者,陰陽相適沖和之應,脾、胃之候也。若浮、中、沉之不見,則委曲而求之。

若隱若見,則陰陽伏匿之脈也。三部皆然。

察脈須識上下、來去、至止六字,不明此六字,則陰陽虛實不別也。上者為陽,來者為陽,至者為陽;下者為陰,去者為陰,止者為陰也。上者自尺部上於寸口,陽生於陰也;下者自寸口下於尺部,陰生於陽也。來者自骨肉之分而出於皮膚之際,氣之升也;去者自皮膚之際而還於骨肉之分,氣之降也。應曰至,息曰止也。

明脈須辨表裡、虛實四字。表,陽也,腑也,凡六淫之邪襲於經絡,而未入於胃腑及臟者,皆屬於表也;里,陰也,臟也,凡七情之氣鬱於心腹之內不能越散,飲食五味之傷流於腑臟之間不能通泄,皆屬於里也;虛者,元氣之自虛,精神耗散,氣力衰竭也;實者,邪氣之實,由正氣本虛邪得乘之,非元氣之自實也。故虛者補其正氣,實者瀉其邪氣。

經曰所謂邪氣盛則實,精氣奪則虛。此大法也。

凡脈之至,在筋肉之上,出於皮膚之間者,陽也,腑也;行於肌肉之下者,陰也,臟也。若短小而見於皮膚之間者,陰乘陽也;洪大而見於肌肉之下,陽乘陰也。寸尺皆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