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言

《三因極一病證方論》~ 卷之五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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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之五 (8)

1. 六氣凡例

凡六氣,數起於上而終於下。歲半之前,自大寒後,天氣主之;歲半之後,自大暑之後,地氣主之;上下交互,氣交主之。司氣以熱,用熱無犯;司氣以寒,用寒無犯;司氣以涼,用涼無犯;司氣以溫,用溫無犯。司氣同其主,亦無犯;異主,則少犯之,是謂四畏。若天氣反時,可依時,及勝其主,則可犯,以平為期,不可過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