賀川玄迪

《產論翼》~ 通計二十術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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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計二十術 (1)

1. 死胎候法

凡胎死生之候。是產科施術。緩急險易之所由分者。不明之。其誤人必多矣。不可不預知也。故今緝錄產論中所有候法。散出諸處者。尚附所新得一二。以為初學開列於下。

孕婦患水腫。或有不能。及臨月。八九月。俄免者。多死胎。其能至彌月者。此稟賦堅強。倖免其死者。然千百中有一二而已。

凡妊娠八九月。因食傷而娩者。多死胎。凡因食傷而娩者。雖臨月之胎。其所出娩兒。能育者。甚少。

凡臨產不娩。經四五日。忽乳汁出。必是死胎。

凡產婦嘔吐不止。氣上衝心者。死胎。

凡陰中出黃汁。如赤豆汁者。為死胎。

凡發子癇者多死胎。少活胎。

凡妊中顛仆而娩者。多死胎。亦多橫生。

凡腰間忽覺若負任者。死胎。

凡五六月。腰八髎穴邊。作陣疼。臍下又痛者。必小產。

凡七八月。患熱痢。因勢力而免者多死胎。如滿月者不必然。

凡患疫兒死腹中者。必陰戶下血。

凡臨產其痛俄止。力息不來者。多死胎。

凡患淋疾。若瘧疾者。多胎墜。

凡臨產下水不止。探之兒頭不瞤動者。死胎。

凡臨產小便利者。是子頭不在橫骨中。故非橫逆生。則其子既死腹中也。雖然死胎。又有不必小便利者。須臨時審候。以決知之。

凡初產。其痛止在腹。而不下腰。及肛門者。非橫逆生。則其子已死腹中也。

凡臨產努力。產母聲息細微。每仰者。死胎。

凡破漿後。兒已出子宮二寸許。而不免。經時者。其胎必死。若尚冒膜水漿未迸者。不必然。

凡子未娩。其胞衣先下者。必死胎。且多橫逆生。

凡兒腰已下甚大者。死胎。其大有至如巨柱者。名曰壯尻胎。

凡兒斜冒。子宮出於橫骨下者。死胎。

凡破漿後。猶下水不止者。多死胎。

凡雙胎。先出而胎小者。不育。後出而胎大者育。

凡有腫氣者。自臨產前二三日。水下不絕。而不覺胎撐腹。腹又不痛者。多死胎。

凡坐產露臀尻者。多死胎。其活胎者。千百中一二而已。

2. 嬰兒保護

凡赤子已生。斷臍帶後。須用五倍子粉糝之。以紙全裹之。屈曲安臍上。別用絹帶。自其背纏束之兒體上附臍處。切莫令牽急。恐致兒臍。因之突出。終身不復。兒若頻啼。須視臍帶。大抵六七日乃褪落。有經二七朝不褪者。又褪後俗多灸其臍者。大不可也。恐小兒不堪火攻之。

若因發天吊撮口等病。世亦初生多飲。硃砂蜜。若甘連湯。吾門所用甘連。加紅花大黃。或鷓鶘菜湯。若發鵝口瘡。紫圓一粒。間日用之。不知者。用二三粒。以知為度。始乳以母乳出。為候始。乳之可也。是其稟生本資之自然。禽獸皆然。人何以異。世乃有不待母乳出。便雇乳婦者。

殊不知乳早。則胎毒致難下也。雖然。如其未滿月而娩。若稟賦薄弱者。早乳調養亦可也。其浴初生。手須輕捷。切不可久浴。世多有因發臍風等病。宜深戒之。又用其所褪落臍帶。燒之存性。與兒飲之。以下胎毒。其兒發痘疹甚少。驗之屢效。又已娩。未發聲前。肌溫者。

不逾三日而死。又肌黃色者死。又生兒七朝內。有頭肉腫起如瘤。其色與平肌肉不異者。此蓋娩時。頭為陰戶所夾。瘀血聚結所致。須用三稜針略破。其出血色如煤。其腫立消。以上嬰兒保護之術。所當預諳者矣。

3. 試乳

凡試乳之法。先須注之於黑漆器上。以視其色。淡者為上。濃者為下。淡蓋血液所化居多。濃乃穀味所化居多。濃者其來不久而易止。且以飲初生小兒。性重滯。必傷其胃。不可不察。其乳房捫之堅實。若覆碗者。為上。垂下者為下。凡乳來之長短。常與經水相為表裡。其兒已死者。

其乳易止。而經來必早。乳出久者。其經或三四年不來。古人云在上為乳。在下為經者。其言似不誣。凡產後初出乳汁者。勿與飲此。蓋數日房中畜積之汁飲之。必有害。須要數回絞去之後。始飲之。為可。凡乳婦其氣血不和順。則其乳不出。若其忿怒。若勞心傷氣者。必忽止。

又富貴之家。買乳婦入門一二月。往往忽止者。人多謂之詐騙。殊有不然者。蓋其乳婦多卑賤。平日家居。時放縱恣性。驟入貴第。法度森嚴。身不得自由。氣因致鬱滯。是以其乳頓歇不出耳。此等事。醫亦不可不略通其故者。故此並論之。

4. 浴法

浴產前後。皆吾門所大禁。無輕視。妊娠中。屢浴者。必多患水腫。或病淋疾。故妊婦九月已後。宜禁浴。嘗見因浴致胎動。上逼心下。卒就危殞者。往往有之。是故雖乃暑天。亦切不可每日浴。但午前後。輕輕浴之為妙。如產後無他症者。經二三日後。欲浴者。須以巾漬熱湯。

絞拭去其汙痕。如稍重者。若難產後者。此拭亦禁。如平穩之婦。過二七朝後。看其脈症平和。始許輕浴為可。而其浴又切不可用浴盆。而須用浴桶。多設其湯。輕浴之。餘數見平穩產婦。早浴忽發熱。氣息短促。遂致危斃者甚多。不可不懼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