賀川玄迪

《產論翼》~ 斷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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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臍

1. 斷臍

凡斷臍帶。有二要。附臍者宜短。且去血。附胞者宜長。且不去血。附臍者。長宜四五寸。須用手指扼之。使其帶中黑血。不得滯著而留。四五寸用麻線扎之。距扎寸許。復一紮。扎訖後。竹刀截去。其兩紮中間。所以必短者。俗多以中人之臂腕至肘相距間為度截之者。誤也。

蓋帶長則其干必遲。以此蟠屈著兒腹上。兒往往因致感寒腹痛。當深戒。所以去血者。以血去則易早干故也。附胞帶。所以必扎之者。以備若胞衣難下之時。攀曳易為力。若不預扎。帶中血盡。則忽皺縮成細小。不便把持也。故如健婦。雖不用扎而可也。又遇胞衣難下者。亟須先斷臍帶。

使其兒先就浴為良。